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7年3月29日收到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询证函》之复函,同时转交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初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和(2006)川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初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2002年9月26日,本公司为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从中国银行西藏分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本公司已多次披露)。借款到期时,西藏珠峰未归还借款。此后,西藏珠峰归还了本金425,499.98元。
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西藏分行与信达成都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在该案中《人民币借款合同》中的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信达成都办,其中本金为4957.45万元。
2004年11月5日,中国银行西藏分行与信达成都办共同在《西藏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公告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要求债务人向信达成都办履行相应义务。
2006年8月3日,信达成都办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西藏珠峰和本公司。根据信达成都办要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8日下达了(2006)川民初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对西藏珠峰和本公司的财产在6100万元的价值范围内进行保全。本公司被查封、冻结清单如下:
1、本公司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中新街中新街49号权0538242、0538243、0538244房产;
2、本公司所持有的成都诺迪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95%的股份;
3、本公司所持有的四川诺迪康威光制药有限公司95%的股份;
4、本公司所持有的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75.5%的股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3日以(2006)川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判决:西藏珠峰向信达成都办返还借款本金4957.4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询证函》之复函明确:2006年12月7日,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受本公司的委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目前案件材料已经转至二审法院,本公司正在等待二审法院进一步的审理。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 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