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案受理情况。
2007年3月28日,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7)武民商初字第104号。应诉通知书称,该院已经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诉湖北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双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石路65号
负责人:周敏慧行长
第一被告:武汉光谷城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武昌区武珞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田西平
第二被告;湖北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298号
法定代表人:赵兴龙
2、本案案情。
2004年4月20日,原告下属支行原中国银行武汉市汉阳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汉阳支行)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中行汉阳支行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同日,汉阳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本公司为第一被告向中行汉阳支行借款500万元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2005年4月22日至2007年4月21日。2004年4月23日,中行汉阳支行依《借款合同》将500万元贷款发放至第一被告账户。2005年4月22日贷款期限届满,截至2007年3月20日第一被告尚欠贷款本金4,478,572.2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本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应对第一被告在此案中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7年3月20日原告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示。
①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478,572.2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截至2007年3月20日为646,486.35元,自2007年3月31日起截至本息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标准利息)。
②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公司是否有尚未披露的诉讼。
经公司自查,暂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7)武民商初字第104号。
湖北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