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2006年度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333,884,675.27元;
2.按照2006年度净利润的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1,333,884,675.27元;
3.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13,680,726,945.49元,减去发放的2005年度现金股利5,603,840,000.00元,期末未分配利润为18,747,964,347.60元;
4.2006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拟向公司在派息公告中确认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股利如下: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5元(含税),共将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6,129,200,000.00元;
5.不考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7 重要事项
7.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7.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7.3 重大担保
□适用 √不适用
7.4 重大关联交易
7.4.1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主要关联交易
单位:百万元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15,924,861,850元。
7.4.2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7.4.3 2006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新增资金占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5 委托理财
□适用 √不适用
7.6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宝钢集团在公司成立时做出两项承诺
(1)宝钢集团承诺,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章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非控股股东的合法利益。
(2)宝钢集团承诺,将不会直接参与任何对公司有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或直接持有对公司有竞争的业务、活动或实体的权益。但宝钢集团可以持有公司股份并继续经营、发展现有业务(包括与公司有或可能有竞争的业务)。
此外,宝钢集团于2001年6月13日和2002年9月6日进一步向公司做出如下承诺,即在公司收购宝钢集团的部分三期工程资产和剩余的资产后,上述两项承诺仍然有效。上述承诺在下列情况下有效:A、公司在香港结算与交易所有限公司及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B、宝钢集团持有公司不少于30%的已发行股份。
在报告期内,宝钢集团没有违反以上任何一项承诺。上述承诺见2001年6月21日和2002年9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宝钢集团在增发招股意见书中的承诺
(1)对于集团公司现在持有的可能会对宝钢股份产生同业竞争的资产和业务,宝钢股份有权选择适当的时机向集团公司收购。
(2)对于任何集团公司将来获得的从事与宝钢股份同类业务的商业机会,集团公司应将该等机会让于宝钢股份,只有在宝钢股份放弃该等商业机会后,集团公司才会进行投资。
(3)本公司将在本次收购完成后,与相应的土地一起办理该等房屋的产权证书,集团公司承诺将尽力予以协助。
(4)根据在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确认的国有划拨土地评估价值,结合上海、马迹山等地当地政府关于出让金比例的相关规定,本公司预计为办理上述国有划拨土地出让手续所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总额将不超过5.63亿元。集团公司已向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如果本公司及/或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就该等土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所实际缴纳的出让金总额超过5.63亿元,集团公司同意就超出部分及时、足额地给予本公司补偿。
(5)本次纳入收购评估范围的空转地评估价值约为14.2亿元,占总土地评估价值的34%。集团公司已向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如果本公司或本公司之附属公司为将该等空转地变更为可自由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国有出让土地而需支付或补交土地出让金,集团公司同意就该等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地给予本公司补偿。
(6)本次纳入收购评估范围的集体土地评估价值约为0.1亿元,占总土地评估价值的0.2%。集团公司已向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就上述集体土地,如因其没有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导致本公司及/或本公司之附属公司不能合法占有并使用该等集体土地,集团公司将赔偿本公司或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在报告期内,宝钢集团没有违反以上任何一项承诺。上述承诺见2005年4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3、宝钢集团于股权分置改革期间的承诺
(1)同意并将履行公司董事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根据该方案的规定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以使宝钢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宝钢集团将依据有关规定把其持有的、履行该等支付对价义务所需数量的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有关保管手续,以确保履行该等支付对价义务。
(2)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如公司的股票价格低于每股4.53元,宝钢集团将投入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来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宝钢集团的这一增持承诺在上述两个月内将持续有效,除非公司的股票价格不低于每股4.53元或20亿元资金用尽。
在该项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宝钢集团将不出售增持的股份并将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宝钢集团从2005年8月25日起在二级市场增持了本公司股票。截至2005年9月21日,20亿元增持资金已全部用尽,共增持446,565,849股,并于2005年9月22日公告。
(3)为积极稳妥推进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非理性波动,宝钢集团向公司及其全体流通股股东进一步承诺,在上述两个月届满后的六个月内,如公司的股票价格低于每股4.53元,宝钢集团将再投入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并加上前两个月20亿元资金中尚未用完的部分(如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除非公司的股票价格不低于每股4.53元或上述资金用尽。该承诺的履行以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宝钢集团要约收购公司的股份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条件。
在该项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宝钢集团将不出售增持的股份并将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见2005年7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宝钢集团从2005年10月24日起在二级市场增持了本公司股票。截至2006年1月5日,20亿元增持资金已全部用尽,共增持491,780,281股,并于2006年1月6日公告。
(4)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宝钢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上述24个月届满后12个月内,宝钢集团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出售价格不低于每股5.63元人民币;自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3年内,宝钢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现有总股本的比例将不低于67%。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宝钢集团增持的公司股份的上市交易或转让不受上述限制。
上述承诺见2005年6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在报告期内,宝钢集团没有违反以上任何一项承诺。
7.6.1报告期末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增减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6.2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 √不适用
7.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8 财务报告
8.1 审计意见
本公司2005年度财务报告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张小东、葛明签字,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8.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当年的现金流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