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基金部日前开始就《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外征求意见。《意见》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意见》强调,基金销售机构须遵守包括投资人利益优先、全面性、客观性以及及时性在内的四大原则。
具体来说,在优先保障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基础上,全面性原则使得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贯穿于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之中,客观性原则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了适用性原则的实施。而及时性原则保证了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作为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实施的制度保障,《意见》特别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对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或方法,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以及对基金投资人投资基金产品提出匹配建议的方法四个方面。
从第三章开始,《意见》分别对上述四个方面分章予以详细说明。例如,针对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标准,《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基金产品风险评价应当至少依据以下四个因素:(一)基金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二)基金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四)基金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
为了保证适用性原则在基金销售中得到切实实施,《意见》要求,基金销售机构总部应将在平台中建设并维护销售的基金产品池,以及与适用性原则相关的功能模块。同时,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将完成对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和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从而作为销售人员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而投资人认购超越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时,需在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上记录其确认信息。
据了解,该《意见》正式颁布后,拟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需先制定为期一年的全面推行计划,而基金管理人和已取得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也应逐步达到《意见》规定的各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