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8 监事会报告
√ 适用 □ 不适用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审计意见: 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9.2 财务报表
9.2.1 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9.2.2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编制单位: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12月 单位:(人民币)元
9.2.3 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12月 单位:(人民币)元
9.3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具体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9.4 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9.5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具体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9.6 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
单位:(人民币)元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阅意见
关于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
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的
审阅报告
中瑞华恒信专审字[2007]第189号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阅了后附的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钒公司”)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以下简称“差异调节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编制差异调节表是新钢钒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阅工作的基础上对差异调节表出具审阅报告。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的规定执行审阅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阅工作,以对差异调节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有限保证。审阅主要限于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差异调节表相关会计政策和所有重要的认定、了解差异调节表中调节金额的计算过程、阅读差异调节表以考虑是否遵循指明的编制基础以及在必要时实施分析程序,审阅工作提供的保证程度低于审计。我们没有实施审计,因而不发表审计意见。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差异调节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的有关规定编制。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徐超玉
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军书
200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