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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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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4版: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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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4版: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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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策农村金融
    2007年04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汤    敏    亚洲开发银行驻中国代表处首席经济学家

      陈    林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陈剑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员、 研究室主任

      茅于轼    天则经济研究所法人代表 著名经济学家

      编者按:

      随着上月初试点村镇银行、专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子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的相继开业,始于10年前的中国农村金融改革探索终获实质性推进。在降低农村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和引入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机构之后,中国农村金融下一步的路在何方?春节前,本报曾深入解剖了浙江“泰隆银行模式”,引起广泛反响,本报即日起将陆续刊发系列报道,试图展现监管部门的高瞻远瞩、专家的真知灼见、还有奋战在基层一线的“操盘手”以及他们的所思所想所为。

      借昨日在京举办的“2007中国农村金融发展论坛”东风,本报今日请读者聆听各位专家声音。

      陈林: 资金互助社应与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三位一体”推进

      □本报记者 谢晓冬 但有为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林昨日在京表示,发展农村金融,不仅需要竞争,更需要合作。农村在资金方面的信用合作应与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同步进行,只有在这样一个“三位一体”的平台上,农村金融才能真正找到出路。

      陈林在2007中国农村金融发展论坛上指出,银监会去年底在农村地区引进三类新型机构,从促进农村金融竞争的角度来看,是提高金融市场效率之举。但发展农村金融不仅需要竞争,更需要合作。

      他表示说,现在各方都很关注村镇银行,但仔细考究村镇银行,其实质仍是股份制的小型社区银行。按股份制资本的逐利本性,其一旦做大,就会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和经营区域,从而日益疏远农村特别是小农,“这就是资本的逻辑”。

      “发展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不仅是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而且要尽可能使得金融服务环节的利润留在农村、留给农民。但这就不是股份制所能保障的,而需要合作制来维护农民的利益。”他强调。

      在这方面,陈林认为银监会提出的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尤其值得肯定。但他强调,从国际经验看,在一个小农社会条件下,单独搞资金互助的信用合作是行不通的。农民的在资金方面的信用合作必须和农民的专业合作、供销合作同步进行,并最终实现农民的组织化。

      他援引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典型东亚小农社会的历史经验说,只有建立了涵盖农业生产、加工、流通、金融等各个环节的综合农协体系,农村金融才能真正盘活,小农也才能真正受到全方位的保护。

      因此,他强调农村金融的推进,必须在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平台上进行。

      汤敏:坚持民营化和进一步放开贷款利率

      □本报记者 谢晓冬 但有为

      

      亚洲开发银行驻中国代表处首席经济学家汤敏昨日表示,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应进一步放开民营资本的准入限制和贷款利率,并以此促进农村小额信贷的发放。

      他指出,除了门槛降低、引入了多元化的主体(乡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外,很重要的一个特点即体现了民营化。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一点。因为从全世界经验来看,总体上民营机制运转得更富有效率。

      他认为,应坚持这个方向,并进一步放宽村镇银行必须要有20%银行股权的发起人的限制,允许更多的民营资本进来,进一步促进农村金融的竞争。他表示,只有竞争,才能真正激励农信社改革,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的活力。

      与此同时,他还强调,应进一步放开贷款利率,以促进小额信贷的发放。“这个问题不突破,中国的小额贷款,中国农村的金融照样还是做不下去。”汤敏说。

      他称,利率放开的同时,可以通过竞争,让一个地方有好几个小额贷款机构来发放贷款,拉低实际利率。例如制定一部类似于美国那样的《社区战略投资法》,规定多大比例的资金要留在农村,否则将采取惩罚措施等。

      在放开准入的同时,汤敏强调也应建立农村金融机构退出的机制。通过加强监管,对财务状况不达标的金融机构坚决关掉,以避免国家财政最后兜底。

      茅于轼:农村金融应致力于帮助更多农民进城

      □本报记者 但有为 谢晓冬

      

      天则经济研究所经济学家茅于轼昨日表示,过去农村金融不够发达,只能够吸收存款而不能返回给农民,从而使存款大部分流向城市,在加剧收入不平等方面起了坏作用。他指出,农村金融应致力于帮助更多农民进城、进入工业化的大潮。

      茅于轼指出,由于农产品市场有限,如果光给农业资金,农民不能变成非农民,将难以致富。

      所以他认为,一定要减少农民,让农民从农村到城里来,减少农产品生产者增加农产品的消费。“如果农民不能进城,支农是没有太大作用的。反过来讲,如果我们能够把资金用在帮助农民进城的话,农民一定会慢慢好起来。”

      除了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外,茅于轼表示,农村金融还应致力于帮助农民培训和了解信息。

      他还指出,在工业化过程中,政府应帮助农民减轻负担。“我们的政府最近这两年把农业税取消了,把上学的负担也取消了,但是取消得不彻底,还有好大的问题。”

      “如果没有金融业的帮助,中国完成工业化的过程要拖得很长很长。”他最后指出。

      陈剑波:当前农村财产制度妨碍银行信用扩大

      □本报记者 但有为 谢晓冬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员陈剑波2日表示,虽然去年年底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门槛大为降低,但在现行制度下,农村地区“有财产而无信用”,这一财产制度妨碍了银行信用扩大,农村金融仍面临困境。

      他在2007中国农村金融发展论坛上指出,“农村地区大量的财产已经对GDP的增长作出了很大的贡献,而且对于所有使用的人也带来了很高的收入,收入增长的速度很快,但是这些财产就是因为没有办法获得现行相关法规的认可,比如说没有办法获得认证、登记,就没有办法获得银行的信用。”

      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乡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够单独作为抵押,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都不可以作为抵押。

      而从1994年开始,我国银行体系从专业银行体制转向商业银行体制,开始出现了银行离开农村的趋势,并一直持续到今天。陈剑波认为,这其中的原因可能会有很多,但他研究发现,银行体制的快速变动和农村地区财产制度迟缓的演进密切相关。

      “从我们这十多年的经历来看,银行的快变和农村财产制度的慢变,是当前农村金融体制面临的一个困境之一。”他表示。

      根据他的推算,中国县域二三产业的GDP大概有8万亿的资产,但是涉农的贷款全部商业银行大概4万亿。而县域内二三产业的财产不包括集体土地、农户的宅基地,不包括县域内个人的金融资产,也不包括其他的农业生产性的资产,更不包括有开发潜力的水资源、旅游资源的产品,所以目前财产制度对于县域的影响非常巨大。

      为此,他最后指出,“财产制度是使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有效发挥作用的最重要的一个制度基础设施。如果解决不好金融体系的变化和财产制度变迁之间的协调问题,就会出现一系列的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