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在《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4月24日公告)、《2006年一季度报告》(2006年4月25日公告)、《2006年半年度报告》(2006年8月31日公告)和《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2006年10月31日公告)中均披露了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正在对本公司进出口分公司及子公司南京东方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方商城”)2002年至2005年的进出口业务进行专项税务检查的重要事项。本公司承诺根据事情的进展情况及时公告。
该事项进展情况依照承诺公告如下:
2007年3月30日,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本公司送达了该局宁国税稽处字【2007】01350020060016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下称“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及宁国税稽告字(2007)013500200600163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下称“税务处罚告知书”)。同日,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东方商城送达了该局宁国税稽处字(2007)0135000405230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下称“东方商城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及宁国税稽告字(2007)01350004052300号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下称“东方商城税务处罚告知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1)自2002年1月至2004年12月,本公司从深圳25家企业共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31份,价税合计246,003,561.58元,税金35,744,107.18元。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金已全部抵扣。(2)在2002年4月至2004年11月期间,本公司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三家企业开出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35,879,157.37,税金为6,099,456.77元。受票方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处理意见:(1)补征本公司增值税35,744,107.18元,其中:补征2002年增值税10,467,331.63元,补征2003年增值税10,252,729.01元,补征2004年增值税15,024,046.54元;(2)对前述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12,975,984.93元;(3)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另行调查处理。
“税务处罚告知书”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所述的事实,拟对本公司作出处罚:(1)对本公司因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而造成的少缴增值税税款处0.5倍罚款计17,872,053.59元;(2)对本公司因虚开增值税发票处0.5倍罚款3,049,728.39元。
“东方商城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1)自2002年至2005年,东方商城从深圳27家企业共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09份,金额195,195,605.67元,税额33,183,255.10元,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中的30,716,384.85元已抵扣税款;另在2002年4月-7月期间,东方商城从本公司非法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金额9,703,098.03元,税额1,649,526.67元,税款已全部抵扣。(2)在2003年3月-4月期间,东方商城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上海一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金额为19,038,991.54元,税额为3,236,628.54元。受票方均已全部抵扣税款。
“东方商城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处理意见:(1)补征东方商城增值税32,365,911.52元,其中:补征2002年增值税5,168,223.06元,补征2003年增值税8,629,100.45元,补征2005年增值税18,568,588.01元;(2)对前述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6,665,806.59元。
“东方商城税务处罚告知书”根据“东方商城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所述的事实,拟对东方商城作出处罚:(1)对东方商城因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而造成的少缴增值税税款处0.5倍罚款16,182,955.76元;(2)对东方商城因虚开增值税发票处0.5倍罚款1,618,314.27元。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处罚告知书的认定:本公司及东方商城合计需补缴增值税68,110,018.70元、对前述补征税款需缴纳滞纳金19,641,791.52元、拟征收少缴及虚开的增值税发票0.5倍罚款38,723,052.01元、以上三项合计金额126,474,862.23元;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另行调查处理。
该事项产生的主要原因是:2002年1月至2005年10月份期间,本公司及东方商城在接受南京华润东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从事服装进口业务的过程中,被南京华润东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利用,被动接受了其幕后控制非法公司所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并因业务流程被南京华润东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控制虚开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本公司及东方商城被卷入该增值税案中,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给本公司多年的良好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
本公司于2004年12月主动调整了进出口业务的分管领导,并中断了与南京华润东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停止了该项业务;东方商城于2005年10月也调整了主要负责人,也中断了与南京华润东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全面停止了该项业务,避免了本公司损失的进一步发生。
本公司原分管进出口业务的主要领导因车祸已离世,该事项的主要责任人———南京华润东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吴耀等现已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该事项反映出本公司在以往管理上尚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本公司将引以为戒,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加快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的步伐。
鉴于本公司没有足够的专业能力从事国际贸易,决定自即日起全面停止进出口业务,并积极做好善后处理。
预计该事项将会对本公司以前年度指标、期初未分配利润及2006年经济指标产生较大影响。
本公司与东方商城于2007年4月2 日就该事项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申请听证。
本公司将采取积极态度对应负损失责任的当事企业和当事人依照法律进行追诉。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