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 □不适用
2002年本公司(甲方)与下属子公司义乌中国小商品城福田市场物业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义乌国际商贸城物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福田市场物业管理协议》,福田市场物业的管理委托给乙方负责,招商收入按甲、乙方对该市场一期工程的实际投资比例即57:43的比例进行分配,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同意,该协议有效期延续至2007年9月。
7.4.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7.4.3 2006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内新增资金占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截止2006年末,上市公司未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的,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
□适用√不适用
7.5 委托理财
□适用√不适用
7.6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1)2004年11月25日,本公司与义乌市慈善总会签订《捐资协议书》,本公司承诺每年向义乌市慈善总会年捐赠相当于1,000万元本金的银行存款利息,按年20万元计算。以后如公司市场主业场所迁离义乌市范围,则一次性捐赠上述1,000万元本金,但不再履行每年20万元的捐赠义务。上述1,000万元本金的所有权以实际捐赠日为所有权转移日。上述事项业经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年度公司已向义乌市慈善总会支付捐赠款20万元。
(2) 2003年10月15日,义乌市北苑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甲方)与本公司孙公司义乌市商城工联置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投资意向书》,甲方同意安排园内3-26-1地块,面积74,773.071平方米,出让金总额为22,207,602元,由乙方用于开发标准厂房。义乌市商城工联置业有限公司已于2003年支付预交款199.87万元。截至2006年12月31日该地块仍在前期筹建中,预交款项亦未发生变化。
7.6.1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已做出法定最低承诺,即当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转让;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实施后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恒大开发总公司与义乌市财务开发公司除遵守法定最低承诺外,还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1) 自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6年内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挂牌出售其所持有的小商品城股份。
(2) 如在上述承诺期内有违反上述承诺的卖出交易,须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 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东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恒大开发总公司与义乌市财务开发公司承诺若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则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提议公司于2006年中期进行分配,并同意如下分配方案:向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每10股派10.00元现金(含税),同时将其获得的2006年中期现金分配金额共计4,981.13万元无偿让渡给2006年中期现金分配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业经2006年11月17日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并已实施完毕。
报告期末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增减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7.6.2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8 监事局报告
监事局认为公司依法运作、公司财务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和关联交易不存在问题。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9.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
2006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日高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波成 会计机构负责人:朱碧云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006年1-12月
编制单位: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日高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波成 会计机构负责人:朱碧云
现金流量表
2006年1-12月
编制单位: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日高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波成 会计机构负责人:朱碧云
9.3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未发生变化
9.4 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9.5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本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未发生变更。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主席:傅日高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