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七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议案被否决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二〇〇七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于2007年4月3日上午九时整在江西省贵溪市冶金大道15号公司办公大楼会议室召开,王赤卫董事受李贻煌董事长的委托,并经大会选举担任大会主席主持了会议。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权数1,411,993,472股(其中H股185,997,664股,A股1,225,995,808股),占公司总股本(2,895,038,200股)的48.77%,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表决方式
本次大会以投票方式表决,本公司的国际核数师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受大会委托担任监票员。江西铜业集团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股东,其对会议第1———5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表决议案作了回避表决。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经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审议批准、追认及确认本公司于2007年1月24日与江铜集团签订的《综合工业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86,958,0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 审议批准、追认及确认本公司于2007年1月24日与江铜集团签订的《综合供应协议》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86,888,0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放弃投票70,000股,不作为有效表决权数。
(三) 审议批准、追认及确认本公司于2007年1月24日与江铜集团签订《综合其他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86,888,0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放弃投票70,000股,不作为有效表决权数。
(四) 审议批准、追认及确认本公司于2007年1月24日与江西铜业铜合金公司及江西铜业铜材公司签订的《综合供应及工业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86,888,0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放弃投票70,000股,不作为有效表决权数。
(五) 审议批准、追认及确认江西铜业铜合金公司及江西铜业铜材公司于2007年1月24日与江铜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除外)签订的《综合供应及工业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86,888,0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放弃投票70,000股,不作为有效表决权数。
(六) 审议批准何昌明先生辞任公司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1,411,923,4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放弃投票70,000股,不作为有效表决权数。
(七) 审议批准戚怀英女士辞任公司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1,411,923,4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放弃投票70,000股,不作为有效表决权数。
(八) 选举委任李保民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1,411,319,6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票382,9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放弃投票290,921股,不作为有效表决权数。
(九) 选举委任龙子平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1,411,319,6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票382,9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放弃投票290,921股,不作为有效表决权数。
三、监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监票人为本公司的国际核数师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作为监票人根据所收回的投票纸,对投票情况进行了统计、验证。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对本次大会进行的监票工作并不是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的《香港核数准则》而进行的核数或审核,因此并不对投票结果的法律诠释或法律效力作出保证或提供意见。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由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左屹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和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