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传闻简述
最近关于我公司的市场传闻较多:
1、2007年3月23日《上海证券报》C2版刊登题为《医改催生投资机会》的文章,作者为广州财运行。该原文称:吉林森工作为吉林省最大的中药基地之一。3月22日证券之星网、和讯网也有广州财运行的类似文章,原文称:吉林森工利用长白山的自然资源,大规模养殖当地的土特产,如人参、天麻、灵芝等数十种名贵药材,使得公司成为了我国主要的中药材养殖基地之一。公司作为我国最大的中药材生产基地,无疑成为受益产品价格暴涨的最大赢家。
2、2007年3月22日和讯网刊登题为《吉林森工:林业资源第一股》的文章,作者为中投证券。证券之星网站刊登《吉林森工:CDM暴涨的最大受益者》的文章,作者为广东科德。原文称:吉林森工公司是一家森林培育、森林采伐以及木材加工为基础产业的农业企业,负责综合开发长白山森林资源,由于公司地处小兴安岭林业带,因此使得公司有独一无二的地域优势和稀缺资源优势,而正是公司独特的森林资源优势,使得该股具备的全新的环保概念CDM。
3、2007年3月23日,证券之星网发表题为《吉林森工:股权激励造就涨停品质》的文章,作者为广州财运行,原文中称:该股公司是在11月15日国务院公布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后,第一家推出股权激励方案的隶属国资背景的第一家上市公司。
4、2007年4月3日,新浪网发表题为《林业行业:资源决定价值投资还看林地》的文章,作者为银河证券吴旭。文章称:国内林业类上市公司主要有吉林森工等三个公司,“每亩市值为600- 2000元,而据我们查阅资料,一般的林地每亩盈利可达300-1000元,粗略估计市盈率仅有2-7倍!尽管三个公司可能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但是林业资产的低估却是不容忽略的事实!”
5、2007年4月3日,搜狐网发表题目为《吉林森工资产注入预期备添动力》的文章,作者为开来投资,原文中称:考虑到可能存在股权激励和资产注入,目前公司股价仍然有一定的上涨空间。
二、澄清声明
经征询本公司管理层及控股股东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就以上传闻澄清如下:
1、本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木材及人造板、地板的生产加工与销售,经营范围中明确没有中草药的生产,公司也没有建立任何中草药材种植、养殖基地。
2、公司是租赁吉林省红石林业局的采伐权,该局作为我国国有重点林区,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CDM项目的申请注册、受益不会归我公司所有,且我公司目前也没有进行CDM项目的申请注册工作的计划和安排。
3、我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草案后,因国家“十一五”期间天然林保护工程的继续实施,国有重点林区存在木材采伐量继续调减的预期,我公司的经营存在不确定性,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研究决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暂缓实行。
4、经过公司对《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准则进行认真的学习研讨后,认为本公司的原木生产经营核算不适用于该准则的规定,该项准则的实施对我公司的利润目前并未产生影响。主要原因为:根据上市前本公司筹委会与吉林省红石林业局签订的《森林资源采伐权租赁协议》,我公司所属红石林业分公司按当年所采伐的原木总销售额的26%计算并支付租金的形式,享有吉林省红石林业局经国家授权取得的29.9万公顷的森林资源采伐权。原木成本核算的内容包括支付的租金及从采伐开始后发生的一切必要支出。森林资源的培育支出在红石林业局核算。红石林业局属国家“天保工程”单位,在“育林资金”中进行核算,该资源属国家所有,木材采伐量指标由国家林业局下达,不是企业生物资产,企业无权安排其余任何资源资产处置事宜,包括扩大森林资源采伐量,森林买卖等。由于上述森林资产所有权不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无法按《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产资产》准则予以核算,吉林森工不存在林木资源价值重估问题。
5、经征询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森工集团发展战略规划将我公司定位为木质装饰装潢材料的生产企业,森工集团从未研究和探讨过将有关资产注入到我公司的事宜。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四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