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鸿公司”)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琼执字第23-1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该案的基本情况: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海南诚成药业有限公司、北京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已在重大诉讼事项公告中进行了披露(详见2004年4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2、案件执行情况: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琼执字第23-11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法院依法对海南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法人股股权及海南诚成药业有限公司名下琼山籍国用(1998)字第08-0003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111693.43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应地上厂房、设备进行评估、拍卖。其中海南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法人股股权经拍卖成交,拍卖款已划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详见本公司2006年4月30日公告);海南诚成药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应地上厂房、设备经三次公开拍卖,均未能成交,法院依申请人请求,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抵债给了申请人。
另,因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故冻结的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776万股股权属无法执行。北京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宣告进入清算阶段,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通告,法院已告知申请人直接向北京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登记。
因法院调查未发现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海南诚成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法院提供何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琼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十年内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3、有关事项对公司基本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尚无法判决该事项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4、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变更诉讼请求通知书
(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琼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琼执字第23-11号民事裁定书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