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今年起须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2007年04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按营业收入0.5%-5%差别比例缴纳 每年分两次预缴
□本报记者 周翀
各证券公司从今年1月1日起计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实行差别缴纳比例,全年分两次预缴保护基金,次年汇算清缴。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通知(全文见A4),明确了上述事项。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实行差别缴纳比例。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分类,确定各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
依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其营业收入的0.5%-5%向保护基金公司缴纳保护基金。
证券公司采用当年预缴、次年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保护基金。全年分两次预缴保护基金,每年7月15日之前将上半年应缴纳的保护基金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账户,次年1月15日之前补充缴纳全年度应缴纳的保护基金。证券公司应按照年度审计报告或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审定的营业收入及核定缴纳比例确认年度应缴纳的保护基金金额,并于次年4月30日前向保护基金公司申报汇算清缴,保护基金公司应于5月31日前完成汇算清缴核实工作。
对未足额缴纳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保护基金公司将依其欠缴金额从滞纳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比例计收滞纳金。
另外,证监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向保护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办法》要求保护基金公司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编制保护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月报、季报信息,报送证监会、财政部、央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