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券商参与金融期货条件明确
2007年04月0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商文
中国证监会昨天就《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结算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控制办法》(下称《控制办法》)以及《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业务办法》)正式开始对外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指出,两周内,已有6部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配套的规章密集出台,为股指期货与上半年推出做着最后的冲刺。
对于期货公司申请开展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有关条件,《结算办法》予以了明确。
作为申请金融期货企业结算业务资格的基本条件,《结算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应当首先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并对公司部门设置、人员任职资格及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结算办法》要求,申请开展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金融机构,并在最近2年成立或者重组的,应当自成立或者重组完成之日起持续经营。
期货公司在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时,除了需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结算办法》还进行了补充规定。
根据《结算办法》的规定,其中,期货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同时,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1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8000万元,且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或者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8亿元。(下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