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大股东股权实际所有人关于诉讼情况的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7年4月5日,公司收到第二大股东--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关于提请披露我司信托项下所持中农资源7105万股股份确权诉讼进展情况的函》,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2006年4月2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和新华信托诉深圳市新华锦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锦源)、海南锦艺达木制品有限公司和海南福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海淀科技和新华信托要求确认《信托合同》项下中农资源7,105万股股份为海淀科技实际所有,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有关案件情况详见2006年11月25日上海证券报公告)目前,此案已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06渝高法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本案《资金信托合同(股权投资)》项下的信托财产--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7,105万股股份为原告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所有。
案件受理费743956.5元,由被告深圳市新华锦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7985.5元,海南福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7985.5元,海南锦艺达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4798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述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将按照规定进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4月6日
证券代码:600313 证券简称:SST中农 编号:临2007-019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股改进展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本公司在近一周内不能披露股改方案,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前,本公司提出股改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数尚未达到《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三分之二的界限。
一、目前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股改动议情况
目前,本公司未能进行股改的原因是:由于公司前一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大会通过,目前,非流通股股东还未就股改事项书面委托公司。
目前,尚未书面同意股改的非流通股股东有 5家,其未明确同意股改的主要原因是:为顺利推动公司股改,须和流通股股东进行必要的沟通,特别是与前次股改投反对票流通股股东的沟通。截止目前,公司和前次股改投反对票的相关股东未取得联系,难以获知相关股东的真实意图,公司再次启动股改难以保证通过。
二、公司股改保荐机构情况
本公司将再次聘任保荐机构,签定股改保荐合同,待公司相关条件具备,保荐机构将协助制定本公司股改方案并出具保荐意见书。
三、保密及董事责任
本公司全体董事确认并已明确告知相关当事人,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七条等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7.3、7.4条等的规定及时披露股改相关事项。
本公司全体董事确认已知《刑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内幕交易等的罚则。
特此公告。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