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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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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3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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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13版:信息披露
    关于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增加中国农业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公告(等)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等)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改进展的风险提示公告(等)
    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过户登记完成公告(等)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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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等)
    2007年04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SST秋林     编号:临2007-007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7年4月5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3月5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06】黑高商初字第51号)》、2007年3月6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06】黑高商初字第52号)》(本公司相关公告见“临2006-019号公告”)。现就上述判决内容公告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2006】黑高商初字第51号)》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直支行(以下简称“大直支行”)诉本公司(以下称“秋林公司”)及哈尔滨秋林糖果厂(以下简称“秋林糖果厂”)一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秋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直支行借款本金15,64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秋林公司如不能清偿十五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其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

      (三)如被告秋林公司不能清偿2000年(大直)字第0251号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秋林糖果厂座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262号、268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

      (四)驳回原告大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260元,由被告秋林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述状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民事判决书(【2006】黑高商初字第52号)》对大直支行诉哈尔滨秋林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称“秋林大厦”)及本公司一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秋林大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直支行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如被告秋林大厦不能清偿九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秋林公司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

      (三)驳回原告大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860元,由被告秋林大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述状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4月6日

      证券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SST秋林    编号:临2007- 008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股改进展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司在近一周内不能披露股改方案,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前,本公司提出股改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数已经达到《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三分之二的界限。

      一、目前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股改动议情况

      目前,书面同意股改的非流通股股东有49家,其持股总数占非流通股股份总数比例为93.78%,已经达到《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三分之二的界限。

      目前,本公司未能进行股改的原因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5,991.3695万股被司法冻结,无法实施相关对价方案。

      目前,尚未书面同意股改的非流通股股东有12家,其未明确同意股改的主要原因是:1、联系不上;2、相关材料尚未返回公司。

      二、公司股改保荐机构情况

      目前,本公司已经与保荐机构签定股改保荐合同,保荐机构将协助制定本公司股改方案并出具保荐意见书。

      三、保密及董事责任

      本公司全体董事确认并已明确告知相关当事人,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七条等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7.3、7.4条等的规定及时披露股改相关事项。

      本公司全体董事确认已知《刑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内幕交易等的罚则。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