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
因保管法院查封的货物可能导致赔偿责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案因2005年4月11日江苏汇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汇麟公司)法人代表何文凯因涉嫌商业诈骗被上海警方拘留,汇麟公司及相关企业资产被查封,(见本公司公告临2005-006、030号)导致汇麟公司存放在本公司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简称:长江国际)的1500吨邻二甲苯被多家法院查封而起;
●长江国际因盐城市悦华物资公司(简称:悦华公司)、汇麟公司、上海鹏海仓储有限公司(简称鹏海公司)、何文凯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服造成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江苏中院)(2006)盐执监第98号民事裁定书:维持“长江国际在该裁定书送达起3日内追回该院查封的502吨邻二甲苯,如在期限内不能追回的,长江国际应在502吨邻二甲苯价值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裁定;
●长江国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江苏高院)申请复议,江苏高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长江国际认为:
1、502 吨邻二甲苯的处分是根据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指令进行的,盐城中院无权责令申请复议人追回;
2、导致盐城中院发出错误裁定的思想根源是地方保护主义;
3、恳请撤销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盐执监字第98号民事裁定。
●2007年3月16日,长江国际委托律师参加了江苏高院对该案的听证会;
●目前,长江国际在等待江苏高院的裁决,如果该案败诉,长江国际将承担近5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一、涉及该民事纠纷裁定单位
1、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该次民事纠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情况
(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悦华物资公司(下称悦华公司)
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78 号
法定代表人:施广达,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执行人:
1、江苏汇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港市保税区化工交易市场17楼。
法定代表人:何文凯,该公司董事长。
2、上海鹏海仓储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蕴川路1867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根,该公司董事长。
3、何文凯
男,38岁,汇麟公司董事长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2006弄10号楼2510室。
(三)执行异议人:
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张家港保税区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法人代表:徐军
经营范围:保税仓储、货物中转、装卸;转口贸易、国内保税区企业间的贸易,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间的贸易。(涉及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直接持有长江国际出资额9000万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持有长江国际出资额1000万元(本公司持有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资额占该公司总出资额的91.2%),本公司实际持有长江国际出资额9912万元,占总出资额的99.12%。
三、事由(按时间顺序)
2004年7月22日,长江国际作为货物保管单位,收到中信银行常州分行(简称常州分行)《质押通知函》,为确保该银行于2004年7月22日与汇麟公司签定的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协议的履行,汇麟公司存放在长江国际的1500吨邻二甲苯,(提货单号:0467928)该银行对其全部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请长江国际依约履行监管义务。
2005年4月11日,汇麟公司法人代表何文凯因涉嫌商业诈骗被上海警方拘留,汇麟公司及相关企业资产被查封。(见本公司公告临2005-006、030号)
▲2005年4月15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向长江国际送达(2005)张诉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长江国际协助查封属于汇麟公司的存放于该公司的混合二甲苯445吨及邻二甲苯502吨。
▲2005年4月25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向长江国际送达(2005)张诉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长江国际协助查封混合二甲苯445 吨及邻二甲苯502 吨等。
▲2005年4月25日15时10分,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向常州分行送达(2005) 张诉保字第15号和第17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查封汇麟公司质押给你行的1500 吨邻二甲苯拍卖后,扣除偿还你行承兑票款后的剩余款项,到你行帐户上即划至本院帐户。
▲2005年4月25日,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上述民事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长江国际及中信实业银行常州分行之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长江国际送达(2005)盐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汇麟公司所有的存放于长江国际的混合二甲苯1445吨(其中1000 吨未报关)、邻二甲苯502 吨(有质权)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长江国际保管。
▲2005年4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常州分行送达(2005)盐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汇麟公司质押并将所有权转移给该银行的存放于长江国际1500吨邻二甲苯予以扣押。扣押期间该银行不得向长江国际办理该货物的发货手续。
▲2005年6月19日,常州分行委托常州市华泰拍卖有限公司,对汇麟公司质押给该行的1500吨邻二甲苯予以拍卖,长江国际参加了竞买,并终以940万元的价格买卖成交。常州分行将940万元成交款中的5005000元予以扣划,用以优先受偿其被质押担保的债权。
▲2005年9月15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向长江国际及常州分行送达了(2005)执字第1711、1712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上述940万元拍卖成交价款中的余款4375000 元予以扣划,用于清偿汇麟公司所欠长江国际的债务。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悦华公司申请执行汇麟公司、鹏海公司、何文凯、汇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悦华公司向该院提出申请,要求追究长江国际妨碍人民法院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财产损失的责任。该院下达了(2006)盐执字第l-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长江国际在该裁定书送达起3日内追回该院查封的502吨邻二甲苯,如在期限内不能追回的,长江国际应在502吨邻二甲苯价值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长江国际不服上述裁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于2006年9月5日对该异议立案受理后,于2006年10月13日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公开听证审查。2006年11月30日,该院下达了(2006)盐执监第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维持本院(2006)盐执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
四、长江国际对(2006)盐执监第98号《民事裁定书》的反应
长江国际继续不服(2006)盐执监第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于2006年12月20日向江苏高院提交《复议申请书》申请复议,请求高院依法撤销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盐执监第98号《民事裁定》。长江国际认为:
1、502 吨二甲苯的处分是根据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指令进行的,盐城中院无权责令申请复议人追回;
2、导致盐城中院发出错误裁定的思想根源是地方保护主义。
3、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恳请江苏高院召集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查明哪家法院的保全在前,哪家在后。从而认定申请复议人长江国际和中信银行常州分行处分502 吨邻二甲苯依法有据,撤销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盐执监字第98号民事裁定。
五、该案目前进展情况和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江苏高院对上述申请复议立案受理后,于2007年3月16日召开了听证会,长江国际委托律师参加了听证。目前,该案等待最终裁决。如果该案败诉,长江国际将承担近5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六、备查文件
1、中信银行常州分行《质押通知函》;
2、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05)张诉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3、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05)张诉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盐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5、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05)执字第1711、1712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6、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盐执字第l-11号《民事裁定书》;
7、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盐执监第98号《民事裁定书》;
8、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复议申请书》。
特此公告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