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可上市流通数量为8,595,000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可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4月16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述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公司以流通股股本16,080万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14,230.8万股,流通股每10股获得8.85股的转增股份,非流通股股东以此获取上市流通权。上述对价水平若换算为非流通股股东送股方案,相当于每10股流通股获送3.203股。在转增股份实施完成后,公司的所有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追加对价安排
若公司2006年净利润低于4,000万元或者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控股股东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王集团”)承诺在年报公告后10个交易日内提出股份追送议案,以资本公积金1,600万元向追加对价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并保证在审议该议案的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若公司2007年净利润低于10,000万元或者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控股股东海王集团承诺在年报公告后10个交易日内提出股份追送议案,以资本公积金3,500万元向追加对价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并保证在审议该议案的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3、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时间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4月5日经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以2006年4月12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4月13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二、原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所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1、法定承诺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表示同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做出了法定最低承诺。
2、控股股东海王集团特别承诺
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48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上述48个月届满后,出售价格不低于每股10元(若自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事项,则对该价格作相应处理)。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公司所有。
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准实施,则海王集团将在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提出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至少转增3股的议案并保证投赞成票。若当年触发追加对价安排,则上述转增方案将在追加对价安排完成后实施。
3、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截至目前,公司限售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锁定,未上市交易或转让,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海王集团的特别承诺和追加对价安排尚未触及,且其所持股份尚处于限售期内,本次不申请解除限售。
三、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安排
1、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日期为2007年4月16日。
2、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份总数为8,59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1%。具体如下:
(单位:股)
四、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公司股本变化情况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至今,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相关股东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海王生物相关股东履行了股改中做出的承诺,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符合解除限售的条件,海王生物董事局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六、其他说明事项
1、公司大股东及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之间,不存在相互垫付对价及偿还的情况。
2、公司大股东及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海王生物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同时,海王生物不存在为上述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