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完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
2007年04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阮晓琴
《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规定,“十一五”期间,将修订《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制定《能源法》、《石油天然气法》和《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等法规,尽快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能源法律体系存在的结构性缺陷、内容性缺陷、配套性缺陷和协调性缺陷等4个主要问题。2006年10月,带有政府背景的《中国能源法律体系框架的研究》一书出版。书中提出,应逐步建立起一个以能源基本法为统领,以煤炭法、电力法、石油天然气法、原子能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能源公用事业法为主干,以国务院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能源行政规章相配套的,有中国特色的能源法律体系。
但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会长叶荣泗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起草能源法是一件很艰难的事情。能源法还涉及和单行法的关系怎么处理,部门利益、职责如何划分,经济制度改革如何适应能源创新等问题,因此能源法的起草应有国务院高层直接组织、多部门参加。
国家能源办的官员表示,能源法涉及领域广泛,要做成比较完备的能源大法,至少需要3年以上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