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案件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及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榕民初字第159号应诉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7)二中民初字第172号一案原告为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为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香园公司”)和我司(案件相关情况见我司2007年2月12日2007-临011号公告)。此案开庭审理后,法院于2007年3月19日判决如下:1、天香园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2、我司对天香园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香园公司追偿。
(2007)榕民初字第159号一案原告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被告为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香实业公司”)和我司。2006年6月5日,原告与天香实业公司签订《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合同》,约定:天香实业公司可向原告开立总金额不超过6550万元整的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期限自2006年6月5日至2006年12月5日(以下简称“授信期限”),天香实业公司应当按汇票票面金额的55%交存保证金,同日原告与我司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前述《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合同》项下在授信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合同订立至今,原告为天香实业公司依约开立34笔银行承兑汇票,至2007年3月6日陆续有20笔汇票到期,发生了银行垫款20笔,共计垫款人民币16344193元。原告于2007年3月6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收回上述发生的银承垫款以及相应的利息。此案将于2007年5月16日开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今日,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172号 民事判决书;
2、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榕民初字第159号 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