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辅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及股权冻结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就洪辉国际有限公司诉公司出资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洪辉纠纷案。该案案由、诉讼请求的主要内容已于2005年10月20日以2005-018号公司临时公告形式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该案的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作出(2005)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并作出驳回原告洪辉国际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详见2005年12月30日以2005-19号公司临时公告形式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的公司公告)。日前,公司收到终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 )作出的(2006)沪高民四(商)终字第13号终审《民事判决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洪辉国际有限公司诉公司出资纠纷一案, 高院作出如下终审判决:
“1、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
2、上海辅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洪辉国际有限公司返还2,174,972美元, 并支付相应利息(自199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按2007年3月22日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收盘价为基础再上浮3%计算)。
对洪辉国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要求不予支持。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63,800元, 由被上诉人上海辅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2006)沪高民四(商)终字第13号终审《民事判决书》,洪辉纠纷案中洪辉国际有限公司要求公司返还的争议款项并非如公司股东金礼发展有限公司所述是洪辉国际有限公司代金礼发展有限公司向公司缴付的出资款, 因此, 金礼发展有限公司于公司进行相应增资时实际未向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但却取得了公司相应的股权。有鉴于此, 为保全公司以及公司股东的权益,公司在收到(2006)沪高民四(商)终字第13号终审《民事判决书》后立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金礼发展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2,174,972美元款项并承担公司的相应损失(其金额等同于公司由于履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沪高民四(商)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而需支付的款项);
2、请求判令金礼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该案已于近日获准立案。与此同时,公司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金礼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1000万股股份。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辅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