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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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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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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7年04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D9版)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

      8.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设定募集目标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自2007年4月16日到2007年4月27日,本基金向投资人同时发售。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本基金募集期内正常认购日日间不停止销售。

      如果募集首日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80亿元,或者在募集期首日后的其他时间,如果将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80亿元,本基金将于次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如果预计次日(T+1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80亿元,本基金可于次日(T+1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T+2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该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备案条件,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备案条件并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手续:

      投资人欲认购本基金,需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投资人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交纳认购款。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2)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募集期内,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金额每笔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网点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金额每笔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重复认购。投资者提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发行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 “比例配售”的处理方式

      为了基金日后平稳投资运作并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对基金募集总规模实行总量限制。

      (1)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不超过80 亿元 (含80 亿元)的情形: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不超过80亿元(含80亿元),则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高于80 亿元的情形: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超过80亿元,则对募集期内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配售”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如下:

      募集期认购申请确认比例=80亿元/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投资者募集期内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部分确认的金额计算如下:

      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认购申请确认比例,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募集期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募集期结束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例:某投资者投资50万元有效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最后按照80.000000%比例予以确认,则投资者该笔申请的有效确认金额为40万元,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2%,同时假设该笔50万元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申请确认金额=500,000.00×80.000000%=400,000.00元

      净认购金额=400,000.00/(1+1.2%)= 395,256.92元

      认购费用 = 400,000.00-395,256.92= 4,743.08元

      认购份额 = (395,256.92+100)/1.00 =395,356.92份

      未确认金额=500,000.00-400,000.00=100,000.00元

      即此时投资人投资50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395,356.92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未确认金额100,000.00元将于本基金募集结束后退回到投资者账户。

      7.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届满并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交易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000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1000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基金交易账户余额少于10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6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处于上升周期的行业,投资于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分享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高速增长的成果。基于对全球经济的增长、中国经济的产业布局、上市公司质地、投资风险等因素的深入分析,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基准指数的长期稳定回报。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秉承和深化价值投资理念,重视行业中长期的发展前景,强调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精心挑选优势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在充分挖掘企业的投资价值基础上,进行中长期投资。

      本基金重视自上而下的逻辑梳理,通过对宏观经济中制度性、结构性或周期性发展趋势的研究,把握全球以及中国宏观主题的变迁,从而了解中国产业演进的趋势,寻找到中长期发展趋势良好的行业。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全球化、工业深化、城市化、人民币升值将是未来中国经济增长的四大主题,将这四大主题贯彻到研究中,以此确立优势行业的长期增长点。

      本基金重视自下而上研究方法的结合,通过建立一套良好的定量和定性的筛选体系,力图选出具有坚实良好业务基础和盈利模式及良好成长潜力和价值的公司。对于密切跟踪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在对财务报表进行深入考查的同时,还特别强调实地考察,了解各级管理人员,访问客户,供应商和竞争对手。此外,还注重预期的投资收益相对于投资风险的适度匹配。

      诺德价值优势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理念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分别为:

      ●股票所占基金资产比例60-95%

      ●债券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所占基金资产比例0-3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借鉴诺德·安博特(Lord Abbett)全球行之有效的投资理念和技术,包括严谨的投资管理流程、资产配置技术、股票筛选模型、股票分析系统、组合配置模型、风险管理模型等,并依据中国资本市场的具体特征,做出相应调整,形成具有本土化特点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的决策过程中,本基金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因素、市场因素、政策因素、微观因素等多层次,最终落实到股票资产在资产配置中的比重。本基金将定期对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发展进行回顾和分析,对未来经济运行趋势做出预期判断,综合评价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对股票、债券市场的影响。本基金还要考查国家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财政政策等对未来证券市场的影响。在微观角度,本基金将跟踪分析各个行业景气、所处的产业周期、市场发展前景、产业链上的价值创造等等,结合未来中国经济增长的投资主题,寻找具有长期竞争优势的行业。本基金同时对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进行分析,包括管理者素质、市场营销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专有技术、特许权、品牌、重要客户等,全面评估企业的投资价值。最后,本基金结合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来判断货币环境、市场资金的变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资产配置过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奉行“双优势”的股票投资策略,即对优势行业中的优势个股给予超额配置。优势行业中的优势公司,将会表现出持续的高增长性,需要给以较高的估值水平。在研究的过程中,本基金将对各个行业进行排序,从周期特征、成长潜力、竞争优势、产业组织特征、估值水平、投资风险等多个方面进行打分,从而找到具有明显相对优势的行业。对于行业中的上市公司,本基金的行业研究员将进行持续跟踪研究,从管理层素质、业务发展模式、财务质量、成长前景、估值水平、流动性等多个方面进行打分,从而找到具有明显相对优势的上市公司。

      如下图所示:双优势的品种一般落在第I象限,本基金将对此品种持续跟踪,在投资组合的配置中给予最高级别的比重。对于一般行业中的优势公司,即落在第II象限的公司,基金管理人给予适当配置;较差行业中的较差公司,即落在第III象限的公司,本基金更关注其市场转型的机会;较好行业中的较差公司,即落在第IV象限的公司中,本基金更关注其选择性的机会。转型和选择的投资品种一般给予较低的配置比重,同时会根据上市公司的风险情况适当调整。

      “行业+公司”的双优势评估体系

      

      (1)“自上而下”选择优势行业

      在选择行业时,本基金管理人强调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即基于全球以及中国宏观主题的变迁来把握中国产业演进的趋势,而挖掘长期收益的行业。首先需要立足于全球视野,进行研究经济运行的趋势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然后考察不同类别行业的投资价值,重点分析行业景气程度、所处产业周期阶段、市场发展前景、产业链上的价值创造等等。在将宏观与行业研究结合上,本基金管理人紧扣未来投资主题,主要是全球化、工业化、城市化、人民币升值四大主题。

      自上而下选择优势行业

      

      全球化

      全球化推动全球经济资源的重新配置,加快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使得基金管理人必须站在国际化估值的角度评估中国的上市公司。从全球定价和资源价值角度,具有明显稀缺性的部分中国资源性行业存在被低估的可能;从全球布局和中国制造角度,具有劳动力成本优势和消费市场优势的汽车、化工、医药制造、通信设备等行业的竞争力将逐步增强;从中国定价和中国特色角度,一些政府垄断行业(银行、基础设施、传媒等)和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消费品(白酒、黄酒、茶叶),将是外资参与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首选领域。

      工业深化

      中国经济正在经历着工业深化,这将是较为漫长的过程。工业深化的过程,使得中国经济具有周期加成长的双重特征,对待周期性行业应当考虑一定的成长特性。首先,工业深化的过程表现在产业的升级,制造业从高能耗、低技术密集向低能耗、高技术密集转变,节能设备、数控机床、信息技术等产业将面临较大机会。其次,在工业深化的过程中,生产型服务业也将会得到长足的发展,物流、金融、商业地产、机场、港口等行业将面临强劲而持续的增长。

      城市化

      中国经济的城市化具体表现为内地经济的快速成长和新农村建设的高潮迭起,因此围绕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面临持续的需求,水泥、工程机械、建设机械、建材等行业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与此同时,城市化所带来的消费升级,不仅使得耐用消费品行业(如汽车、消费类电子、品牌服饰)迎来高速增长,而且使得日常消费品行业(如食品、饮料、农产品)面临更大发展机遇。

      人民币升值

      中国强劲的经济增长以及不断增长的贸易顺差,使得人民币升值预期不断增强,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也存在众多价值发现机会。特别在非贸易品领域,房地产、金融、零售、物流等行业优势将逐步显现。同时人民币升值使得出口导向型企业更加重视国内市场的开发,进口替代型生产企业增长将会加速。

      (2)“自下而上”选择优势企业

      本基金还重视“自下而上”研究方法的结合,通过建立一套良好的定量和定性的筛选体系,力图选出具有坚实良好商业基础和盈利模式及良好成长潜力和价值的公司。本基金将依据一定的管理流程筛选三级股票池:初选股票池、优选股票池、核心股票池。第一级过滤主要是挑选重点为符合基金投资风格的全部股票;第二级过滤主要是对基本面定性分析考察,预测收益率的发展趋势;第三级过滤主要是挑选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来构建投资组合备选库。

      

      自下而上选择优势公司

      第一,定量选择

      (i)财务指标过滤

      主要从盈利能力、成长能力、竞争能力三个方面,利用净资产收益率、毛利率、主营业务增长率、主营利润增长率、EBIT增长率、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率等多个财务指标进行筛选。在筛选过程中,考虑到不同行业的不同财务特性,本基金将根据中信标普GICS行业分类标准,在细分行业内部进行筛选。

      (ii)估值指标过滤

      在财务指标的筛选基础上,本基金还需要借助不同的价值评估指标进行进一步的筛选。这些指标分别是PE、PB、PS、PEG、EV/EBITDA 等,考虑到不同行业的不同财务特性,本基金将根据中信标普GICS行业分类标准,在细分行业内部进行筛选。对于重点股票,本基金将逐步建立财务模型,并用EVA、DCF等方法进行深入地定量研究,从而发现上市公司的合理价值。

      第二,定性选择

      能够进入核心股票池的股票必须是研究员反复研究、实地考查并持续跟踪的上市公司。这些公司必须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层激励比较充分、财务透明,资产质量完好,处于上升周期行业等特点,分析师或基金经理与投资目标的管理层必须若干次有面对面地接触和考察。定性的分析实际是考察上市公司的品质,是本基金精选个股的重要程序,本基金从五个方面综合评价上市公司的品质:

      (i)合理的战略目标和产业布局是企业运营成功的首要条件

      只有能够分享中国经济的增长经营模式才是富有生机的盈利模式,本基金对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分析强调与四大投资主题关联性,关联性越高、越多的行业越有潜在机会。具有潜在机会的企业一般处于成长较快的行业当中,有价值的企业在成长行业中可以获得溢价。此外,本基金重视企业在产业链中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对上游和下游的垄断定价是产业布局的核心。

      (ii)诚信可靠、积极进取的管理层是企业成功的关键

      管理层是企业的生命线,管理层是公司战略的执行者,持续高速增长的实现者。本基金重视诚信踏实在管理层的人格魅力上的体现,具有较好品德和事业心的管理层才能领导好企业。与此同时,管理层的进取心不仅可以使企业的发展速度更快一些,而且还可能在关键时刻带领企业走出困境。

      (iii)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经营持续的保证

      本基金强调上市公司良好的内控制度是保证股东利益的关键,上市公司的股东、董事会、管理层之间需要建立完善的制约体系,以减少机会主义的存在。同时,本基金更强调必要的管理层激励计划是提升生产力的重要因素,在全流通背景下,管理层激励计划有利于使管理层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更为一致。

      (iv)持续领先、难以模仿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价值的源泉

      核心竞争力来自于企业在行业内的垄断优势,比如围绕资源的垄断优势(矿产、土地、机场、港口、百货等),或者政府高度规制下的垄断优势(电信、金融、国防、电力等)。核心竞争力还来自于企业在市场上良好的品牌和渠道,在日常消费品和耐用消费品领域,食品、酒精饮料、中药、汽车、家电、服装等行业更可能具备良好的品牌和渠道。除此之外,在化工、机械、IT等行业,有较高壁垒和创新优势的企业可获得较高的溢价空间。

      (v)可复制的盈利模式及其广阔的市场空间保证企业持续成长性

      上市公司必须具有清晰健康的盈利模式才具有可扩张性。这种扩张力实际上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扩张,体现在垄断优势的扩张、品牌和渠道优势的扩张或者自主创新优势的扩张。比如,自然资源储备异常丰富的公司具有较强的扩张性,政府支持力度越大的公司能在扩张中占有先机;渠道根深蒂固是品牌扩张的基础,品牌管理能力在扩张中保证正向效应;在周期高峰时,新产品开发优势企业价值凸现,在周期低谷时,成本控制优势企业价值凸现。

      3.其他投资策略

      除股票资产外,本基金的投资对象还包括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和可转债、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部分货币市场工具及债券的主要目的是在投资上保持必要的灵活性和运作空间,以更好控制风险、及时把握重大的投资机会。当股票市场风险显著增大时,本基金将降低股票投资的仓位,增加对货币市场工具和债券的投资,在保证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一定收益。除此之外,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可转债,积极把握低风险下的获利机会。

      债券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并及时调整债券组合使其保持对利率波动的合理敏感性。本基金将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重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其次,在判断利率变动趋势时,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债券市场政策趋势、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在利率合理预期的基础上,通过久期管理,稳健地进行债券投资,控制债券投资风险。尤其是在预期利率上升的时候,严格控制,保持债券投资组合较短的久期,降低债券投资风险。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80%×沪深300指数+20%×上证国债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达成一致后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构建流程以及市场上各个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基金管理人选定沪深300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市场上通用的上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基金的平均股票仓位约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80%,所以,业绩基准中的这一资产配置比例可以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成长型股票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5%;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公允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