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环球财讯
  • 3:焦点
  • 4:财经要闻
  • 5:观点·评论
  • 6:路演回放
  • 7:时事·国内
  • 8:时事·海外
  • 9:时事·天下
  • 10:专版
  • 11:专版
  • 12:专栏
  • A1:市 场
  • A2:股市
  • A3:基金
  • A4:金融
  • A5:金融·机构
  • A6:货币·债券
  • A8:期货
  • B1:公 司
  • B2:上市公司
  • B3:上市公司
  • B4:海外上市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产业·公司
  • B7:行业研究
  • B8:上证商学院
  • C1:理财
  • C2:谈股论金
  • C3:个股查参厅
  • C4:操盘计划
  • C5:应时数据
  • C6:机构视点
  • C7:
  • C8:维权在线
  • C9:地产投资
  • C10:地产投资·理财
  • C11:地产投资·鉴房
  • C12:地产投资·数据库
  • D1:披 露
  • D2:信息大全
  • D3:信息大全
  • D4:信息披露
  • D5:信息披露
  • D6:信息披露
  • D7:信息披露
  • D8:信息披露
  • D9:信息披露
  • D10:信息披露
  • D11:信息披露
  • D12:信息披露
  • D13:信息披露
  • D14:信息披露
  • D15:信息披露
  • D16:信息披露
  • D17:信息披露
  • D18:信息披露
  • D19:信息披露
  • D20:信息披露
  • D21:信息披露
  • D22:信息披露
  • D23:信息披露
  • D24:信息披露
  • D25:信息披露
  • D26:信息披露
  • D27:信息披露
  • D28:信息披露
  • D29:信息披露
  • D30:信息披露
  • D31:信息披露
  • D32:信息披露
  • D33:信息披露
  • D34:信息披露
  • D35:信息披露
  • D36:信息披露
  • D37:信息披露
  • D38:信息披露
  • D39:信息披露
  • D40:信息披露
  • D41:信息披露
  • D42:信息披露
  • D43:信息披露
  • D44:信息披露
  •  
      2007 年 4 月 13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4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4版:财经要闻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条件放宽
    屠光绍:加强系统干部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一季度我国使用外资增速抬头
    原上海建设党委书记陈士杰被调查
    黄湘平: 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券商评价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门槛提高
    银监会将推行“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条件放宽
    2007年04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条件有所放宽 资料图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本月15日起正式实施

      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时间由原定的3个月下调至2个月 期货交易其他配套规章将陆续发布实施

      □本报记者 商文

      

      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全文见封十、封十一)将于本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根据办法,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条件有所放宽,正式实施的办法将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时间由原来的3个月下调至2个月。据了解,其他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配套的规章也将随后陆续发布并实施。

      风险监控以净资本为核心

      相比征求意见稿,《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包括在对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申请材料中,新增了“若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还应提供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整改验收合格的专项意见书”的规定。

      据介绍,《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在对原《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改的同时,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期货公司代理金融期货交易的业务模式已经确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已初步建立并开始运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体系也即将实施。

      就保证金安全做出强制性规定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强化了期货公司的规范和监管,对行政许可条件、业务准则、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和市场退出等制度进行了系统规定。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重点内容:一是对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其程序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使期货公司的业务拓展进入可实际操作的阶段。二是在放开50%持股比例限制的同时,提高了对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和全资控股股东的要求,引导期货公司引入有实力的股东,以增强持续经营和抗风险能力。三是对期货公司营业部的设立条件做了调整,将设立营业部的数量与期货公司的净资本挂钩,引导期货公司按照自身资本条件和业务需要合理设置营业网点。四是要求期货公司设置首席风险官,作为期货公司的高管人员,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有向监管部门和公司董事会报告的义务。

      除此以外,《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对客户开户实名制进行了要求,提高对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根据规定,客户应以本人名义开立期货结算账户,与其期货交易账户保持一致。进一步强化了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对期货保证金的归属、存取划转、账户报备、安全监控等做出了强制性规定,明确要求期货公司必须以自有资金缴存结算担保金和结算准备金。同时,还细化了各项日常监管措施,增强了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期交所可采取公司制形式

      将与《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同时实施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在坚持期货交易所基本运行框架和风险管理措施不变的原则基础上,允许期货交易所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期货交易所按照公司的组织形态进行内部治理,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由于期货交易所是承担一定公共职能的特殊机构,因此该办法在尊重公司制的固有特征、注意发挥公司制优势的同时,明确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与现有会员制期货交易所在职责和监管模式上应保持一致。

      可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作为此次修订的一项重要突破,在结算制度上,《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允许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由具备资格的结算会员为其结算。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业内人士指出,会员分级结算制度能够增强期货交易所抵御风险的能力,是我国期货交易所结算制度的一次新的尝试。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管,《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期货交易所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使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体系也更加完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办法增加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对期货交易所接受的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价值计算方法和充抵比例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此外,还对期货交易所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相关信息的义务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