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监事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法运作、公司财务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和关联交易不存在问题。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9.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
2006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 沈阳新区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肇广才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春庆 会计机构负责人:智桥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006年1-12月
编制单位: 沈阳新区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肇广才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春庆 会计机构负责人:智桥
现金流量表
2006年1-12月
编制单位: 沈阳新区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肇广才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春庆 会计机构负责人:智桥
9.3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未发生变化
9.4 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9.5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未发生重大变化。
9.6 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
重要提示
本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目前本公司正在评价执行新会计准则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产生的影响,在对其进行慎重考虑或参照财政部对新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讲解后,本公司在编制2007年度财务报告时可能对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以下简称“差异调节表”)时所采用相关会计政策或重要认定进行调整,从而可能导致差异调节表中列报的20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新会计准则)与2007年度财务报告中列报的相应数据之间存在差异。
会计师事务所对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的审阅意见
沈阳新区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阅了后附的沈阳新区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新开公司)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12月31日的股东权益调节表。该调节表的编制是沈阳新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阅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财务报表出具审阅报告。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的规定执行了审阅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阅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有限保证。审阅主要限于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和对财务数据实施分析程序,提供的保证程度低于审计。我们没有实施审计,因而不发表审计意见。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发现该调节表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编制,未能发现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首次执行会计准则对公司2006年12月31日股东权益的影响。
股东权益调节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肇广才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春庆 会计机构负责人:智桥
董事长:肇广才
沈阳新区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