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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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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绩预告“变脸”应多念紧箍咒
    2007年04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皮海洲

      

      最近,大唐电信的业绩预告“变脸”受到市场的极大关注。去年10月28日,该公司发布“2006年业绩预增公告”称,由于目前公司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初见成效,公司预计2006年全年实现盈利。并且当时该公司2006年1月到9月已实现盈利2761万元。然而,到了今年4月5日,该公司却发布“2006年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因对历年经营留存的传统通信设备资产大幅计提减值准备,公司预计2006年亏损。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大唐电信将被*ST特别处理。持有大唐电信股票的投资者硬是被当头打了一记闷棍。正是基于大唐电信业绩预告的“变脸”现象,北京证监局也开始对该公司进行调查。

      因为业绩预告的“变脸”而遭到证监局的调查,这样的事情在上市公司里较为少见。不过,这种做法,笔者以为值得肯定。虽然说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之间出现一定的偏差是不可避免的,但只要上市公司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精神,在发布业绩预告时慎重一些,能够把影响公司业绩的因素考虑得全面一些,那么,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之间的偏差是完全可以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的。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之所以与实际业绩之间出现较大的偏差,甚至出现盈亏颠倒的方向性错误,这完全是上市公司草率从事的结果,甚至不排除是上市公司的有意而为。

      对于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变脸”,笔者以为其影响是非常恶劣的。一是对业绩预告制度本身的破坏,使上市公司的业绩不是变得透明了,而是更加扑朔迷离。二是误导投资者,使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出现不必要的失误,并给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投资损失,或使投资者错失投资机会。三是不排除上市公司与庄家之间内幕交易的可能,业绩预告“变脸”也因此成了上市公司与庄家联手操纵股价的工具。

      正是基于业绩预告“变脸”所存在的恶劣影响,因此,加强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变脸”现象的监管很有必要。一方面是要把业绩预告的偏差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比如,控制在50%以内。另一方面把业绩预告“变脸”视同虚假信息披露来处理,比如,对业绩预告偏差在50%以上的,应追究上市公司及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此外,对于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变脸”,监管部门要及时给出一个明确的监管结论,以方便利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通过法律手段及时向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索赔,以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博客地址:http://pihaizhou.blog.cnstoc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