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4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宣布对科龙电器证券民事赔偿案恢复受理,因该案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再次看到了维权胜利的曙光。从即日起,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广州中院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受理一波三折
从去年7月广州中院对该案受理,到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暂缓受理,再到本月4日广州中院的重新受理,科龙电器证券民事赔偿案的受理过程真可谓一波三折。2006年7月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对科龙电器行政处罚决定后的第一时间,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的两位律师郑名伟和宋一欣就代理了科龙电器投资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该案件即被该院所受理。但其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延长以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为被告的民商事案件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期限的通知》,故广州中院宣布因故暂缓受理科龙电器民事赔偿案件。在2007年4月4日,该案件又出现新的转机,广州中院通知有关代理律师,称其恢复受理科龙电器民事赔偿案件。
或产生H股维权第一案
“由于科龙电器的股权结构系由A+H构成,根据科龙电器公司《章程》,权益受损的H股投资者同样可以提供诉讼,故有可能在科龙电器案中产生H股维权第一案”,“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成员,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称,在恢复受理当日,律师团便向各位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发出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受理科龙电器证券民事赔偿案后致科龙电器投资者的声明函》。因科龙电器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到期日为2008年7月4日,故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在此日期前都可以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
投资者起诉要作何准备
另据宋一欣律师称, 可以起诉科龙电器等人的投资者是有限定的,其应具备如下条件:在科龙电器2002年年报公布后买入科龙电器股票,在2005年5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经计算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并且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如准备起诉,至少应当向代理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件
A股个人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相符的《公证书》;
A股法人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H股投资者:《护照》复印件。
(2)股东卡
A股投资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
H股投资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股东证明文件》复印件。
(3)交易记录材料
A股投资者:中国大陆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打印并盖章的科龙电器股票交易记录《交割单》或《对账单》,或者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打印并盖章的科龙电器股票《A股成交记录报告》;
H股投资者:香港证券公司或者其他证券交易代理机构出具并盖章的科龙电器股票《交易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