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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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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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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7年04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2007年3月9日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获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7日证监基金字[2007]88号文核准。自2007年4月11日起,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集中申购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绪 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金鼎基金:指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7.招募说明书:指《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其他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国泰金鼎价值精选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金鼎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39.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等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场内申购、赎回: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41.场外申购、赎回: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98号2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700号港泰广场22-23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信息披露负责人:丁昌海

      联系电话:(021)23060282

      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如下: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止2007年3月31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4只封闭式基金,7只开放式基金,其中一只为系列基金(包括2只子基金),其基本情况如下: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15年证券从业经历。1982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年起任国泰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年3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1999年10月起任董事长。

      李春平,董事、总经理,硕士、EMBA,14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起历任国泰证券公司行政管理部经理、国泰证券延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1999年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9年10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袁平,董事,硕士。1989年起先后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国资财务有限公司、万宝集团、上海波尔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富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工作,2002年1月起至今担任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总经理。

      何伟,董事,硕士,14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至1999年担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北京总部总经理、北京、上海、黑龙江营业部总经理、投资二部经理等职。1999年起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企业融资总部总监、收购兼并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耀南,董事,大专,14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1996年任职广州珠江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1996年-2001年任职广州珠江实业集团财务公司。2001年至今在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任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行政总监等职。

      张和之,董事,硕士。曾任北京半导体器件二厂财务科会计主管、审计科干部,水利电力部机关财务处主任科员,能源部机关财务处副处长,电力部机关事务局经营财务处处长,国电中兴实业发展总公司总会计师,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明芝,董事,本科。1994年起在上海商业网点股份公司从事投资计划和资产管理工作,1998年历任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部副经理、资产信托总部总经理。

      龚浩成,独立董事,硕士。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1979起历任上海财经学院副教授、教授、副院长,1984年起历任人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行长,上海外管局副局长、局长,1992年起任上证所常务理事,1995年起任上海证券期货学院院长。

      曹尔阶,独立董事,本科。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高级顾问,中国财科所教授,清华大学、中央财大、中国金融学院兼职教授,曾任中国投资咨询公司总经理。

      吴鹏,独立董事,博士。著名律师,执业范围包括金融证券,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北京大学客座教授,曾在日本著名律师事务所从事与中国相关法律工作,日本西南大学讲授中国法律。

      2.监事会成员

      黄明达,监事,博士。曾任华东师范大学城市与区域发展研究中心讲师,深圳龙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总经理。

      李芝樑,监事,硕士。曾任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宣传部干事,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经理,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经理。

      黄永明,监事,硕士,12年证券从业经历。1995年起任国泰证券公司行政管理部经理,1998年起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部、监察部、战略管理部副总监。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陈坚,副总经理,MBA,证券从业年限13年。1994年起历任国泰证券公司研发部副总经理、总经理,1998年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甦,副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后,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研究中心任研究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组合管理处副处长。2003年3月起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历任投资总监、副总经理职务。

      丁昌海,督察长,硕士,13年证券从业经历。1994年起历任国泰证券公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证券投资二部和基金管理部经理,1998年起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总监,稽核监察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及相关研究人员配备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崔海峰:男,货币银行学硕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1999年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研究开发部副经理、金鑫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1月至2004年1月任金盛基金基金经理,2003年12月至2006年7月担任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7月起担任基金金泰基金经理,现兼任基金金鼎基金经理。

      为确保实现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本基金专门配备了精通基本面研究和数量分析的研究人员协助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工作。研究开发部在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利率走势和行业个股分析的基础上拟定投资建议;金融工程部负责数量分析,根据历史模拟和风险测算的结果提出投资可行性分析。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副总经理以及研究开发部、固定收益部、基金管理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督察长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公司研究部门和基金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和投资计划,确定基金资产投资策略,审批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李春平(总经理)、陈甦(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周传根(研究开发部总监)、何江旭(基金管理部总监)、崔海峰(基金管理部副总监、首席基金经理)、高红兵(固定收益部总监)。

      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 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① 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②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③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④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⑤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下转D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