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持有人大会于2007年3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基金合同对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规定的议案》。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07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4月10日核准并于2007年4月11日印发了《关于核准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102号),核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决议内容如下:
1、将《基金合同》“十八、基金的投资(二)投资范围”中的“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等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修改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还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股票派发或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但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0个交易日内卖出。基金不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2、删除《基金合同》“十八、基金的投资(七)投资组合”中的以下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投资的可转换债券不得转换成股票。本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同时,将“本基金投资于国债及信用等级为BBB级或以上(或者有高信用等级机构或相当优质资产担保)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等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前述信用等级是指由国家有权机构批准或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的信用评级。”修改为“本基金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及信用等级为BBB级或以上(或者有高信用等级机构或相当优质资产担保)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债券类资产的80%。前述信用等级是指由国家有权机构批准或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的信用评级。”并增加“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华夏债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及附件(附件一:《关于调整基金合同对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规定的议案》;附件二: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关于华夏债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规定的说明)
2、《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3、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102号)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