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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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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版: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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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可防风险扩散
    2007年04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新华社电

      

      证监会日前公布了《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作为落实《证券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一项细化措施,市场给予了积极回应。

      在2006年牛市行情的带动下,证券公司经营业绩出现整体好转。业内专家认为,监管部门在牛市大背景下出台这一办法,是未雨绸缪之举,对防止证券公司个案风险的传递和扩散、促进证券业长期稳定和发展、稳定和增强投资者信心都具有积极作用。

      保护基金启饮“活水”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应该按其营业收入的0.5%至5%向保护基金公司缴纳保护基金。还规定,证券公司采用当年预缴、次年汇算的方式缴纳保护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赵锡军教授说,这一规定启动了2005年管理办法中关于保护基金的第五项来源。而将营业收入作为基金计缴指标,体现了风险与责任相匹配的监管原则,因为营业收入越大,理论上出险的概率也越大。

      中投证券分析师黄君杰说,2005年管理办法出台后,监管部门没有立即要求券商缴纳基金,主要考虑到当时证券行业还处于整体亏损状态,如强行征缴,将不利于整个中介行业扭亏和市场的发展。而随着市场行情的好转,证券行业迎来了新的“春天”。

      据他估算,今年一季度券商收入约190亿元,其中创新类券商占一半,规范类券商占三成,其余券商占两成。以此推算,今年保护基金此项收入将超过16亿元,成为保护基金的源头“活水”。

      对优质券商影响有限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实行保护基金差别缴纳比例。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分类,确定各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

      赵锡军说,监管分类是证监会的一项重要监管手段,指的是根据风险水平评定公司类别风险,如创新类、规范类和风险类,并据此给予不同的政策。根据风险类别确定各家券商的上缴比例,就是一种正向激励政策。

      据黄君杰分析,由于0.5%至5%的比例差别较大,不同风险类别的券商受政策影响也不同。对优质券商而言,缴纳比例较低,对其税后利润影响比较有限;而对风险类券商来说,缴纳比例较高,将进一步拉大与优质券商的差距。

      专家指出,这一做法与监管部门一贯支持鼓励优质券商做大做强的政策是一脉相承的。

      投资者信心增强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应按时、足额缴纳保护基金。未足额缴纳保护基金的,保护基金公司对其欠缴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三计滞纳金。《办法》还对保护基金公司的监督管理作了详细规定。

      据保护基金公司介绍,在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这家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收购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赵锡军认为,这将有助于稳定和增强投资者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有助于防止证券公司个案风险的传递和扩散。

      他同时提醒,《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资者利益,但这种保护基本属于事后保护,“亡羊补牢”。从中长期看,广大投资者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规避潜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