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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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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委叫停“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
    2007年04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何鹏

      

      记者昨日获悉,国家发改委、电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必须于今年4月底前贯彻落实到位对高耗能行业的差别电价措施,停止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

      去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明确了对上述行业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实行加价的时间和标准,同时规定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已经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然而该《意见》出台以来,各地贯彻落实工作进展很不平衡。根据国家发改委统计,全国有15个省(区、市)贯彻执行情况较好;北京、甘肃、湖北等7个省(市)虽已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但未具体明确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内蒙古、黑龙江、陕西等8个省(区、市)既未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也未对高耗能企业进行甄别。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等14个省(区、市)还以实行发供电联动、协议供电、大用户用电直供、竞价上网等名义自行出台了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

      《通知》表示,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和禁止实行优惠电价,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节能降耗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部分省份贯彻落实不到位,甚至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惠措施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

      发改委和电监会要求各地,凡是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的,立即停止执行;凡是没有对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必须于2007年4月底前贯彻落实到位。

      《通知》表示,对于未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或继续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将报请国务院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据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将于5月份派出工作组,对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和纠正优惠电价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上报国务院。

      为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曾于2004年6月对6个高耗能产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去年9月份出台的意见中,又将黄磷、锌冶炼2个行业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并规定3年内,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50%左右,加价标准从现行每千瓦时5分钱提高到2角钱;对限制类企业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的2分钱调整为5分钱。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后,淘汰类企业预计三年内每年将增加成本5-6%,最后大部分企业将退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