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16日下午在公司总部 (上海市嘉定区清河路55号)召开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为 51 人,代表股份 119,718,686 股,占公司总股份333,688,309股的 35.8774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暨总裁钱明先生主持。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6人,代表股份132,162,165(一亿三仟二佰拾六万二仟一佰六拾五)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6065 %;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05人,代表股份12,443,479(一仟二佰四拾四万三仟四佰七拾九)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291 %。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以超过到会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的票数审议通过了其他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
1、股票种类、面值和发行数量
2、定价方式
3、发行方式、发行时间及上市地点
4、发行对象及锁定期
5、计划募集资金总量
6、募集资金用途
7、公司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8、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四、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聘请了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附件: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