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恩股份反倾销获终裁支持
2007年04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田露
由凯恩股份提起的,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进行的反倾销调查,经过整整一年之后,于目前由我国商务部作出终裁决定,即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对我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凯恩股份今日公布了这一消息。
据悉,在2006年10月19日,商务部初裁决定已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根据初裁决定,自2006年10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时,须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15%至40.83%)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而昨日,即2007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了2007年第30号公告,就该事项作出了终裁决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对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征收22%的反倾销税税率,对大福制纸株式会社征收15%的反倾销税税率,对其他日本公司征收40.83%的反倾销税税率。
电解电容器纸是凯恩股份利润的主要来源,2004年和2005年电解电容器纸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0.01%和62.23%。受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倾销的影响,2006年,凯恩股份电解电容器纸实现销售收入17310.89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5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