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卢晓平
为健全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国保监会昨日发布《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新审查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应于6月6日前在保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补充公开声明,并将声明报保监会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解聘。
2006年初,保监会出台了旨在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性文件———《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明确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保险公司董事会应至少有2名独董。《办法》就是该框架文件的一个配套实施细则。
《办法》主要从程序性上对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罢免等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义务和保障,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督和处罚措施。如规定总资产超过50亿元的保险公司,独董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不得同时在4家以上的企业担任独董。《办法》强调独董的“独立性”,排斥影响独立判断的人担任独董,比如包括“近三年内在持有保险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保险公司前10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在与保险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法律、咨询、审计等机构担任合伙人、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等。
由于保险公司是高负债经营,资产主要来自广大投保人。因此独董要充分发挥应有的决策和监督职能,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职责上,《办法》规定,独董应对下列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意见:重大关联交易;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董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利润分配方案;非经营计划内的投资、租赁、资产买卖、担保等重大交易事项等。独董因工作失职而被撤销任职资格的,保监会将会在媒体上公布。
从整个《办法》内容上看,与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基本一致,很多实质性的条款都很相似。因此,可以说,保险股份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要求已经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基本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