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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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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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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报告摘要
    2007年04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1.3.2会计报表中变动超过30%以上主要项目及原因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1.3.3公司现金流量情况分析

      2006年,本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人民币221.63亿元,现金流量构成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2006年本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现金净流入1,005.87亿元,主要原因是保费收入增加较快,2006年公司收到的现金保费净流入现金1,820.53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现金净流出1,076.49 亿元,主要是投资增加较多,2006 年公司投资支付现金2,390.25亿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现金净流入296.90亿元,主要是公司2006年发行A股所致。

      1.3.4重大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保监会保监发〔2005〕118号文《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本集团使用新的生命表,即《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本会计报表已按新生命表计提了有关保险责任准备金,此项会计估计变更使2006年度税前利润减少了人民币1,969百万元。

      根据保监会保监令〔2006〕8号《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本集团按照精算方法对健康险提取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此项会计估计变更使截至2006年度税前利润减少了人民币1,368百万元。

      1.3.5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业绩分析

      (1)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该公司由本公司和集团公司共同出资于2003年11月23日在北京注册成立,本公司持股60%,集团公司持股40%。2005年8月18日,资产管理公司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2亿元,以2005年12月31日止的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0亿元,实收资本为10亿元,目前,保监会已批准资产管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调整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目前,正在办理增加注册资本的验资和注册资本变更的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管理运用人民币和外币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或委托人民币和外币保险资金管理业务,与保险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截至2006年12月31日,资产管理公司的总资产为16.50亿元、净资产为12.86亿元,2006年实现净利润2.31亿元。

      (2)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11日,保监会正式批准筹建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3月21日,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订立发起人协议,决定发起设立该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亿元人民币,本公司、集团公司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分别认缴55%、25%和20%。2006年12月15日,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保险经营许可证,并于2007年1月15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该公司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市场街20号,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9月30日,保监会正式批准筹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0月23日,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就发起设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发起人协议,决定发起设立该公司。根据该协议,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其中,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分别持股60%和40%。10月27日,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审验字(2006)第6280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06年10月26日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0亿元整。该公司于2006年12月30日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式开始运营。该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该公司经营范围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及保监会批准的其它可开展的业务。

      2、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2007年,中国宏观经济将继续保持稳定增长,居民收入逐步提高,中等收入人群日趋壮大,居民消费结构快速升级,保险需求不断扩大,保险保障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十分重要的支撑和标志。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年初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的深入贯彻,保险行业发展将得到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的有力支持,保险业发展面临难得的战略机遇期。城镇化进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部署稳步推进,资本市场发展政策逐步到位,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进一步拓宽,政策环境更趋有利。保险业逐步向集约型、内涵式发展转变,经营理念的成熟和管理方式的创新将推动行业迈入理性发展轨道,保险市场将更加趋向成熟。《保险法》等保险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法规体系不断健全,现代保险监管体系逐步成熟,行业自律进一步加强,市场秩序不断规范。这些都为本公司的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

      2007年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这是我国自2004年以来的第三次加息。加息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投资收益率,但也会增加公司业务拓展的压力。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客户需求个性化、差异化趋势日益明显,对公司的业务发展、资金运用、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中国寿险行业的龙头企业和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本公司将积极迎接新的挑战,把握新的发展机遇,继续发挥中国人寿拥有最庞大的客户基础、最广泛的分销渠道和服务网络的优势,继续担负起推动行业发展的责任和使命。本公司作为中国人寿集团的核心成员,结合中国人寿集团“主业特强,适度多元”的发展战略,进一步丰富并确立了建设成为“实力雄厚、管治先进、制度健全、内控严密、技术领先、队伍一流、服务优良、品牌杰出、发展和谐”的国际一流寿险公司的发展目标,并致力于创造更大的股东价值。

      2007年,本公司将在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强化风险管理的同时,抢抓机遇,深化改革,继续致力于推动保险业务又好又快发展,巩固市场领先地位;不断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积极适应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加快业务创新步伐,加强产品创新和后援支持及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提升本公司销售和服务水平;继续充分发挥行业引领作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为把本公司打造成为国际一流寿险公司奠定坚实的基础,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3、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公司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

      本集团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为分析并披露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11月颁布了“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2006年度财务报告的“补充资料”部分以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的方式披露本集团2006年度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现行会计准则”)和新会计准则之间重大差异的调节过程。目前本集团正在评价执行新会计准则对本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产生的影响,在对其进行慎重考虑并参照财政部对新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讲解后,本集团在编制2007年度会计报表时可能对编制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时所采用相关会计政策或重要认定进行调整,从而可能导致差异调节表中所列报的2007年1月1日新会计准则下股东权益(含少数股东权益)与2007年度会计报表中将列报的期初股东权益之间可能存在差异。

      由于本集团系同时需按现行会计准则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根据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于2007年2月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一号》的第十个问答,本集团除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所规定的进行追溯调整外,还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对于按照新会计准则确定的会计政策与之前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确定的会计政策之间的其他差异,于2007年1月1日依据重要性原则对本集团2006年12月31日现行会计准则下的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进行了追溯调整,并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2007年1月1日新会计准则下的股东权益余额(含少数股东权益)。新会计准则与现行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在于:

      (1) 股份支付。本集团已获批准的股票增值权计划在新会计准则下属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股票增值权计划是以本集团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以下简称“H股股票”)价格为标的的现金激励计划。在现行会计准则下,当本集团的H股股票价格超过授予价格时,在满足计划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下,被授予人员已申请行权的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与授予价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费用。根据新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一号》的第十个问答的有关规定,本集团按照股票增值权的公允价值,将应计入2007年1月1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追溯调减留存收益人民币431百万元,调增相关负债人民币431百万元。

      (2) 金融资产。根据现行会计准则,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核算;长期投资以其成本确认和计量。根据新会计准则,本集团将投资资产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及应收款项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列示。持有至到期投资和贷款及应收款项以使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得出的摊余成本列示。出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因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已实现或未实现收益或损失在当期损益表中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收益或损失在权益中反映。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售出或发生减值,原反映在权益中的未实现收益或损失作为已实现收益或损失在损益表中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一号》的第十个问答的有关规定,本集团按上述方法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2007年1月1日各项金融资产的余额,调增2007年1月1日留存收益人民币15,014百万元,调增资本公积人民币26,590百万元,合计调增股东权益人民币41,604百万元。

      (3) 分红保险账户中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分红保险业务盈余中的利差盈余是以现行会计准则下实际投资收益回报减去预定投资收益回报计算所得。由于上述第(2)项调整所述原因,现行会计准则下的实际投资收益回报与新会计准则下的实际投资收益回报不同。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一号》第七个问答的有关规定,对于分红保险账户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本集团将归属于保单持有人的部分确认为应付保户红利,调减2007年1月1日留存收益人民币8,225百万元。对于分红保险账户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本集团将归属于保单持有人的部分确认为应付保户红利,调减2007年1月1日资本公积人民币7,170百万元。

      (4) 联营企业。根据现行会计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以直线法摊销。根据新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一号》的第十个问答的有关规定,本集团按照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初始投资成本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减值损失,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2007年1月1日联营企业投资的余额,调增2007年1月1日留存收益人民币11百万元。

      (5) 保险责任准备金。根据现行会计准则,本集团按照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根据新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一号》的第十个问答的有关规定,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调整有关准备金账面价值,并且应把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资产。本集团按上述方法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2007年1月1日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价值,调减2007年1月1日留存收益人民币860百万元。

      (6) 所得税。根据现行会计准则,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税项按照债务法根据时间性差异计算。在新会计准则下,本集团对会计报表中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提递延税项,上述各项调整的所得税影响合计调减2007年1月1日留存收益人民币8,366百万元。

      (7) 上述调整中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部分。上述各项调整中部分涉及少数股东权益的调整,合计调增2007年1月1日少数股东权益人民币27百万元。

      (8) 少数股东权益归入新会计准则下的股东权益。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少数股东权益在负债之后股东权益之前单独列示。在新会计准则下,少数股东权益与归属于本集团股东权益同是股东权益的一部分。本集团将2006年12月31日现行会计准则下少数股东权益余额并入2007年1月1日新会计准则下股东权益。

      上述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阅报告。

      6.2 报告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本公司2006年10月16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本公司资本金或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它用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159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06年12月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15亿股,募集资金净额约278.1亿元已于2006年12月29日全额划入本公司账户,并用于补充本公司资本金。目前增资后的工商登记变更申请正在办理当中。

      6.3 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情况

      于2006年3月21日,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订立发起人协议,共同发起设立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起人协议,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注册资本人民币6亿元。本公司、集团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分别占注册资本的55%、25%和20%。本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已根据协议规定出资合计人民币4.5亿元,已由中审会计师事务所于2006年6月2日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中审验字(2006)第6236号验资报告。2006年11月11日,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选举通过了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该公司已于2007年1月15日取得营业执照。

      于2006年9月30日,保监会正式批准筹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集团公司与本公司分别认缴60%和40%。于2006年12月30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式开始运营。

      于2006年11月16日,广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广发行”)与包括本公司在内的投资者订立股份认购协议书和股东协议书,就认购广发行新增发行的股份及相关股东权利事宜进行了约定。根据股份认购协议书,广发行增资扩股并向本公司发行2,281,684,519股股份,占广发行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总额的20%。根据股东协议书,在付款日第三周年之前的任何时间,除本公司向满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任何本公司全资关联机构转让认购股份外,本公司不得转让认购的广发行股份。截至2006年12月18日止,本公司全额缴纳认购价款总额共计人民币56.71亿元。

      6.4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5 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根据2007年4月17日董事会通过的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按2006年度净利润的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人民币960百万元之后,按已发行股份28,264,705,000股计算,拟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0.14元,共计人民币3,957百万元。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尚待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向内资股股东支付的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用人民币支付。本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的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该等外资股上市地的货币支付(如上市地不止一个的话,则用本公司董事会所确定的主要上市地的货币支付)。本公司向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适用的汇率为宣布派发股利和其他款项之日前一个星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外汇的平均收市价。

      本公司在分配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时,以中国会计准则及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下财务报表中税后利润较少者为准。

      §7 重要事项

      7.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于2006年11月16日,广发行与包括本公司在内的投资者订立股份认购协议书和股东协议书,就认购广发行新增发行的股份及相关股东权利事宜进行了约定。

      根据股份认购协议书,本公司、战略投资者和其它投资者有条件地同意认购广发行新增发行的股份。认购股份占广发行增资扩股后的注册资本总额约85.5888%。其中,广发行向本公司发行2,281,684,519股广发行股份,占广发行增资扩股后的注册资本总额的20.00%。本公司需缴纳的认购价款总额相当于人民币5,670,588,234元。本公司已于2006年11月支付预付款人民币701,026,302元,并于2006年12月18日支付投资余款人民币1,580,658,217元及等值人民币3,388,903,715元的美元,本公司的认购价款已足额缴纳完毕。

      股东协议书对广发行股东在广发行管理经营方面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股东协议书于付款日生效。根据股东协议书,在付款日第三周年之前的任何时间,除本公司向本公司任何满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全资关联机构转让本公司所认购股份外,本公司不得转让该等认购股份。本公司向本公司任何满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全资关联机构转让本公司本次认购的股份时,本公司需向广发行出具经本公司和广发行就其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的保函,为受让方履行其义务和当其不再是独资或全资关联机构时,受让方立即促使将之前的受让的股份转回本公司作出担保。上述锁定期间届满后,本公司可依据股东协议书的规定转让所持任何或所有本公司本次所认购的股份。根据股东协议书,本公司有权提名广发行3名董事和1名独立董事。若在任何时候本公司持有的广发行股份低于5%,本公司应不再有权提名广发行的任何董事。本公司、战略投资者和其它投资者各自均承诺行使其持有的广发行股份的表决权,投票通过有关委任根据股东协议书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股东决议。目前,本公司提名的刘家德先生、刘乐飞先生担任广发行非执行董事,本公司提名的林义相先生担任广发行独立董事,本公司提名的王新先生担任广发行执行董事。

      广发行是中国南方领先的商业银行之一,该认购是本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一部分。本公司通过对广发行的投资力争建立新型的银行、保险合作关系,在资源共享、风险控制、客户服务等方面开展更加广泛而深入的合作,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务与银行业务的有效整合和互动,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客户。同时,入股广发行也有助于本公司拓宽投资渠道,提高投资收益,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7.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7.3 重大担保

      □适用 √不适用

      7.4 重大关联交易

      7.4.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 □不适用

      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于2005年12月24日订立续展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根据该续展协议,本公司同意向集团公司就非转移保单提供多项保单管理服务,集团公司支付给本公司的服务费以本公司所提供服务的预计成本为依据,另加一定的利润。本公司根据该协议作为服务提供商,但不享有或承担非转移保单项下的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2006年度向集团公司收取保单代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5.55亿元。

      本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于2005年12月29日订立续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根据该续展协议,资产管理公司同意以自主方式对本公司委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但是必须遵守本公司提供的投资指引。本公司保留委托资产的所有权,并同意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服务费。本公司2006年度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投资资产管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2.83亿元。

      集团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于2005年12月27日订立续展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根据该续展协议,资产管理公司同意以自主方式对集团公司委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进行管理并且代表集团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但是必须遵守集团公司提供的投资指引和指示。集团公司保留委托资产的所有权,集团公司同意每年按照0.05%的费率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服务费。资产管理公司2006年度向集团公司收取投资资产管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0.84亿元。

      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于2005年12月23日就963项集团公司自置物业和707项集团公司租赁物业签订续展房产租赁协议。该续展协议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于2006年12月31日届满。本公司2006年度向集团公司支付租金共计人民币1.68亿元。

      2003年9月30日,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就集团公司许可本公司使用其服务商标,签订了《服务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该协议约定集团公司许可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许可商标登记注册区域内无偿使用许可商标。协议有效期追溯至本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协议有效期直至集团公司和本公司同意终止协议,或者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届满而不受法律保护。

      上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均属本公司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不会对本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7.4.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2006年度本公司应从集团公司收取款项的余额为9.96亿元,产生此款项的原因为集团公司应付保单代理服务费的结算时间所致。

      7.5 委托理财

      除本公司依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委托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的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外,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无委托其他公司进行现金资产管理的情况。

      7.6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在本报告期内承诺:自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严格按照以上承诺履行。

      截至2006年11月30日,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设立公司时投入至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中,权属变更手续尚未完成的土地共4宗、总面积为10,421.12平方米;投入至公司的房产中,权属变更手续尚未完成的房产共6处、建筑面积为8,639.76平方米。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承诺:自公司A股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协助公司完成上述4宗土地和6处房产的权属变更手续,如届时未能完成,则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承担由于产权不完善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严格按照以上承诺履行,正在积极办理上述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手续。

      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下属的中外合资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4日,集团公司和澳大利亚康联集团分别持股51%和49%。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以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1)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2)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集团公司同意在本公司于联交所上市后三年内出售其在该合资企业中的所有权益给第三方或采用任何其它方式消除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之间的任何竞争。集团公司已将处置中保康联股权的方案上报,待监管部门批准。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集团诉讼

      2004年3月16日至2004年5月14日期间,先后有原告向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针对本公司及其部分前董事提起的九起集团诉讼已经由美国法院裁定合并为一个案件,统称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集团诉讼案”,案卷号为04CV2112(TPG)。原告于2005年1月19日向法院提交了其经修改的合并诉状。原告在其合并诉状中,将本公司、王宪章(前董事)、苗复春(前董事)以及吴焰(前董事)列为被告,指控各被告违反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第10(b)章和第20(a)章的规定以及根据该《交易法》颁布的10b-5规则。本公司已经聘请了美国律师代表本公司积极抗辩,各位被告于2005年3月21日共同向法院提出驳回原告起诉的动议。原告进一步修改其诉状 ,被告也于2005年11月18日向法院提交了申请驳回原告二次修订诉状的动议。各方就该项动议的法律备忘录均已经提交完毕,该动议正在法院审理中。

      2、美国证交会非正式调查

      本公司于2004年4月27日收到了来自美国证交会的日期为2004年4月26日的非正式调查函,要求本公司提供关于某些事项的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美国证交会已告知本公司该非正式调查不应被理解为美国证交会或其官员认为已发生违法行为,或是对任何人、实体或证券的指责。2006年6月7日,本公司从美国法律顾问处收到美国证交会执法局发出的一份函件,通知有关调查已终止,且并未向美国证交会建议采取任何执法行动。

      3、截至2006年12月31日,除上述集团诉讼外,本公司不涉及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8 监事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法运作、公司财务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和关联交易不存在问题。

      §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本公司审计师给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9.2本集团及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详见附表一至附表四)

      9.3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根据保监会保监发[2005]118号文《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本集团使用新的生命表,即《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本会计报表已按新生命表计提了有关保险责任准备金,此项会计估计变更使2006年度税前利润减少了人民币1,969百万元。

      根据保监会保监令[2006]8号《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本集团按照精算方法对健康险提取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此项会计估计变更使截至2006年度税前利润减少了人民币1,368百万元。

      9.4 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本报告期内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9.5 合并范围

      报告期内,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

      附表一:2006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附表二:2006年度利润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附表三:2006年度利润分配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附表四:2006年度现金流量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及审阅报告

      审阅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07)第037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阅了后附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子公司(以下合称“贵集团”)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以下简称“差异调节表”)。按照差异调节表附注二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上述差异调节表是贵集团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阅工作的基础上对上述差异调节表发表审阅意见。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证监发[2006]136号《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我们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的规定执行审阅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阅工作,以对上述差异调节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有限保证。审阅主要限于询问贵集团有关人员与差异调节表相关的会计政策和所有重要的认定、了解差异调节表中调节金额的计算过程、阅读差异调节表以考虑是否遵循指明的编制基础以及在必要时实施分析程序,审阅工作提供的保证程度低于审计。我们没有实施审计,因而不发表审计意见。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上述差异调节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差异调节表附注二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

      此外,我们提醒差异调节表的使用者关注,如差异调节表中的重要提示中所述的原因,上述差异调节表中所列示的2007年1月1日新会计准则下股东权益与未来2007年度会计报表中将列报的期初股东权益之间可能存在差异。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阅意见。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会计师     涂益

      中国·上海市

      2007年4月17日             注册会计师     刘颖

      重要提示:本集团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目前本集团正在评价执行新会计准则对本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产生的影响,在对其进行慎重考虑并参照财政部对新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讲解后,本集团在编制2007年度会计报表时可能对编制本差异调节表时所采用相关会计政策或重要认定进行调整,从而可能导致本差异调节表中所列报的2007年1月1日新会计准则下股东权益(含少数股东权益)与2007年度会计报表中将列报的期初股东权益之间可能存在差异。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差异调节表附注

      (上接封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