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股数为22,500,000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4月24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2006年4月6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年4月13日作为股改的股权登记日实施股改方案,于2006年4月17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公司唯一非流通股股东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承诺:
(1)其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A股市场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在前项承诺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股份数量占东方电机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且在此期间出售价格不低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A股股票收盘价的150%(即23.39元/股),当东方电机因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东方电机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或者发生现金分红时则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东方电机自股改实施后至今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经核查,东方电机自股改实施后至今不存在红股送配、公积金转增、新股发行(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等导致股本结构变化的情形。
2.东方电机自股改实施后至今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变化情况
经核查,东方电机自股改实施后至今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没有发生变化。
四、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
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原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相关股东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保荐机构认为:自获得所持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东方电机相关股东严格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并在执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的承诺。东方电机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22,500,000 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4月24日。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单位:股)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的
差异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无差异。
5、此前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为公司第一次安排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单位:股)
八、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