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应建立
风险事件控制机制
2007年04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卢晓平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本公司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检查结果,对风险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的保险公司出具风险提示函。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风险提示函的要求及时提交整改方案,采取整改措施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这是中国保监会昨日颁布的,将在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明确表示。
按照要求,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三原则:全面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统一的原则;独立集中与分工协作相统一的原则;充分有效与成本控制相统一的原则。
指引表示,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管理层直接领导,以风险管理机构为依托,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覆盖所有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保险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下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没有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由审计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保险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全面了解公司面临的各项重大风险及其管理状况,监督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和工作制度;风险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年度风险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