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关联交易
须进行信息披露
2007年04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卢晓平
昨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表示,指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一以上并超过五百万元,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并超过五千万元的交易属于重大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尽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关联方的报告、识别、确认和信息管理,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定价方式,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查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审计监督和违规处理等内容。
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制定统一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集团(控股)公司内部以及集团(控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行为。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有以下六种内容涉及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保险公司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固定资产的买卖、租赁和赠与;保险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为保险公司提供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广告、职场装修等服务;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交易活动。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保险公司报告本办法规定的关联方的相关信息。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已设立独立董事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内部审查程序执行情况以及对被保险人权益的影响进行审查,出具书面意见。
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