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4月20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布吉路1021号天乐大厦22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少群先生
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118,961,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截止2007年4月13日股权登记日)的30.69%。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让华强肉菜市场综合楼房产的议案》;
同意的表决权118,961,098份,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100%;
弃权的表决权0份,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0%;
反对的表决权0份,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下属深圳市果菜贸易公司转让相关物业权益的议案》。关联股东深圳市国资委在该项议案表决过程中回避表决。
同意的表决权30,257,120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100%;
弃权的表决权0份,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0%;
反对的表决权0份,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0%。
五、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结果(适用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事项):
本次会议无涉及分类表决事项。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游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