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6.5 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①玉米烘干及9万吨仓储项目
该项目建于吉林省公主岭市,预计固定资产总投资4902万元人民币,是公司为玉米加工项目提供玉米烘干及储备的配套项目。
该项目已于2005年末基本完工并能投入使用,截止本报告期末累计投入5076万元,其中3978万元已转入固定资产(参见会计报表附注五—11)。根据公司董事会四届二十四次会议决议,该项目资产已于2005年末租赁给黄龙食品工业公司,租期2年(即2005年11月27日至2007年11月30日),年租金390万元。
本报告期公司确认租金收入为390万元。
②华润生化包装扩建项目(公司相关公告刊登于2004年4月21日、2005年7月29日《上海证券报》)
为满足公司玉米深加工企业对包装制品的需求,2004年4月公司董事会四届十一次会议做出在吉林省东丰县投资6022万元建设华润生化包装制品项目的决议,并在当年取得了吉林省发改委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获得吉林省环保局对环评报告的批复,完成了项目可研报告的编制,取得了土地使用证;2005年7月27日公司董事会四届二十一次会议、2006年12月20日公司董事会五届四次会议相继做出调整项目投资及产品结构方案的决定:
项目的投资主体为吉林华润生化包装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5985.2万元,新增塑料编织袋3900吨/年,新增纸袋2560吨/年。
截至报告披露日,该项目的报批、购置土地、调整产品方案等前期工作已完成,厂房的基础建设已完工,变电所实现主体封闭,预计至2007年6月底完成项目建设工作。
③年处理12万吨玉米毛油精炼项目
2004年公司以自筹资金建设的年处理12万吨玉米毛油精炼项目,因公司调整投资节奏及市场情况发生了变化,2005年起暂停建设。目前公司董事会正在研讨对该项目的处置方案,争取尽快解决资源闲置问题。
6.6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1993年公司设立时,主要发起人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吉发投资)以其持有的深圳物业吉发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仓储)25%股权作为其发起人资产的一部分投入公司,构成了公司的部分资产而成为公司的大股东,但由于种种原因深圳仓储25%股权一直未能过户到本公司名下。该项股权后因吉发投资与他人的纠纷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另被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轮候查封冻结。
公司获悉该项股权被查封后,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分别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东辽县人民法院以深圳仓储25%股权属公司所有为由提出异议。
为维护公司的利益,2006年1月公司以吉发投资为被告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确权诉讼,2006年2月经法院审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6)吉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吉发仓储25%的股权归华润生化享有,吉发投资不享有该股权。上述调解书已生效,据此公司已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轮候查封冻结已解除;截至报告日公司作为案外人已向深圳中院提出解封申请,本案已进行执行听证,尚未做出裁定。公司正在积极推进此项工作。
6.7 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公司本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不适用
2006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18,444.42万元,主营业务利润20,806.98万元,利润总额4,248.55万元,净利润802.03万元,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120.28万元。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120.28万元,不具备分配条件。公司董事会拟定2006年度利润不进行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7 重要事项
7.1 收购资产
□适用√不适用
7.2 出售资产
□适用√不适用
7.3 重大担保
□适用√不适用
7.4 重大关联交易
7.4.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
7.4.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万元
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
7.4.3 2006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内新增资金占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截止2006年末,上市公司未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的,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
□适用√不适用
7.5 委托理财
□适用√不适用
7.6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7.6.1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末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增减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7.6.2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于2006年12月4日披露公告启动股改程序即公司拟结合股权分置改革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截至报告披露日,经多方沟通,公司实际控制人已与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相关意向书,并披露了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相关文件及重大事项公告(公司相关公告刊登于2006年12月4日、12月18日、2007年3月6日、3月12日、3月19日、3月26日、4月2日、4月5日、4月17日、4月19日《上海证券报》)。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将按相关要求,尽快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四粮库诉讼案
本报告期,公司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吉民三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及(2006)长执字137号限期执行通知书(公司公告刊登于2006年8月8日《上海证券报》)。
判决书对公司涉诉的四粮库货款纠纷案(案请详见2005年7月29日公告的2005年半年度报告、2006年4月28日公告的2005年年度报告)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情况详见2005年8月18日《上海证券报》公司公告)。案件受理费48,960元由上诉人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履行一审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用等。
截至报告披露日,针对本案公司正在与执行申请人进行执行和解的洽谈。
本报告期,公司将2005年度按涉案金额计入的预计负债413万元和本报告期预计应付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37.16万元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参见会计报表附注五—20)。
2、公司所持深圳物业吉发仓储有限公司25%股份权属纠纷案
本报告期,为维护公司的利益,2006年1月公司以吉发投资为被告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确权诉讼,2006年2月经法院审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6)吉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吉发仓储25%的股权归华润生化享有,吉发投资不享有该股权。上述调解书已生效,据此公司已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轮候查封冻结已解除;公司作为案外人已向深圳中院提出解封申请;截止报告披露日,本案在深圳市中院已进行执行听证,尚未做出裁定。
§8 监事会报告
8.1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法运作、公司财务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关联交易不存在问题。
8.2 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请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发表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强调事项段内容如下:“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九、2所述,华润生化长期股权投资项下核算的对深圳物业吉发仓储有限公司25%的股权尚未过户至华润生化名下,且该项股权已被法院冻结,华润生化本期未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公司监事会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993年公司设立时,主要发起人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吉发投资)以其持有的深圳物业吉发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仓储)25%股权作为其发起人资产的一部分投入公司,构成了公司的部分资产而成为公司的大股东,但由于种种原因深圳仓储25%股权一直未能过户到本公司名下。该项股权后因吉发投资与他人的纠纷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另被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轮候查封冻结。
公司获悉该项股权被查封后,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分别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东辽县人民法院以深圳仓储25%股权属公司所有为由提出异议,要求解除查封冻结措施,但均未获答复。
为维护公司的利益,2006年1月公司以吉发投资为被告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确权诉讼,2006年2月经法院审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6)吉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吉发仓储25%的股权归华润生化享有,吉发投资不享有该股权。上述调解书已生效,据此公司已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省高院已指定榆树市法院执行,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轮候查封冻结已解除;截至报告日公司作为案外人已向深圳中院提出解封申请,并请吉林省高院执行局协调帮助解决;目前本案已进行执行听证,尚未做出裁定,公司将抓紧时间推进此项工作。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9.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附后)
9.3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未发生变化。
9.4 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9.5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本公司本年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更。
9.6 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
重要提示:
本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目前本公司正在评价执行新会计准则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产生的影响,在对其进行慎重考虑或参照财政部对新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讲解后,本公司在编制2007年度财务报告时可能对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以下简称“差异调节表”)时所采用相关会计政策或重要认定进行调整,从而可能导致差异调节表中列报的20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新会计准则)与2007年度财务报告中列报的相应数据之间存在差异。
会计师事务所对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的审阅意见:
关于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的审阅报告
天职京审字[2007]第1032-2号
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阅了后附的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生化)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以下简称差异调节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编制差异调节表是华润生化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阅工作的基础上对差异调节表出具审阅报告。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的规定执行审阅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阅工作,以对差异调节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有限保证。审阅主要限于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差异调节表相关会计政策和所有重要的认定、了解差异调节表中调节金额的计算过程、阅读差异调节表以考虑是否遵循指明的编制基础以及在必要时实施分析程序,审阅工作提供的保证程度低于审计。我们没有实施审计,因而不发表审计意见。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差异调节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的有关规定编制。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冯云慧
中国 · 北京
二○○七年四月十五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刘军
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旭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金荣鑫 会计机构负责人:祖兰兰
董事长:于 旭 波
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四月二十日
资 产 负 债 表
2006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法定代表人:于旭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金荣鑫 会计机构负责人:祖兰兰
资 产 负 债 表(续)
2006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法定代表人:于旭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金荣鑫 会计机构负责人:祖兰兰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006年度
编制单位: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法定代表人:于旭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金荣鑫 会计机构负责人:祖兰兰
现 金 流 量 表
2006年度
编制单位: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法定代表人:于旭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金荣鑫 会计机构负责人:祖兰兰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编制单位: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