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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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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报告摘要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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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报告摘要信息披露
    2007年04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报告摘要

      (上接A41版)

      

      2、被告托普软件给付原告借款利息(自1998年4月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借款29,552,857.01元,按当年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利息的70%计算);

      3、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4、被告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自贡国资委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7774元,财产保全费147764元,其它诉讼费40000元,合计345538元,由被告托普软件负担。原告已垫交50000元,由被告直接付给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详情请见 2007年1月17日、2007年3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16、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诉托普软件借款担保合同追偿纠纷一案

      1992年6月27日,中国银行自贡分行与长征机床厂签订了《西班牙政府贷款转贷合同》,贷款共计2234491.77欧元。经长征机床厂的请求和中行自贡分行的认可,东新电碳厂与中行自贡分行签订了《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担保长征机床厂的此笔贷款。在此之后,由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与重组,东新电碳厂与长征机床厂分别更名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行自贡分行出将其债权转让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此笔贷款的债权人信达公司在向债务人即被告多次催收贷款无果的情况下,于2006年11月6日支取了原告人民币200万元整,用于承担担保责任,此举无疑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案件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托普软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款200万元;二、驳回原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50.00元,由被告托普软件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17、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光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光华支行)诉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普集团)、成都西部软件园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软置业)、本公司及四川华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软件)借款纠纷一案。

      2003年7月至10月,托普集团向农行光华支行合计借款6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由本公司和华普软件共同为托普集团的上述借款中的3000万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西软置业为另外3000万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因托普集团未按期支付贷款到期利息,担保人也未承担担保责任,农行光华支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10月11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本案判决如下:托普集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向原告农行光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从2004年1月2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托普集团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以西软置业位于四川省郫县红光镇红光村面积为14667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被告托普集团在2003年7月29日至8月5日期间的3000万元借款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西软置业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托普集团追偿;托普软件、华普软件对托普集团在2003年9月23日至10月10日期间的借款3000万元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72012元,财产保全费171040元,由托普集团承担271526元,西软置业承担135763元,托普软件承担67881.5元,华普软件承担67881.5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8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华普软件所持有的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托普教育)2000万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0%)。 因案外人成都托普教育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该部分股份已于2003年4月20日由华普软件转让给其所有,其按双方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了转让款,并已实际行使该部分股权的股东权利、履行了股东义务。因此要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解除对该部分股权的查封、冻结。广安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后认为,华普软件作为四川托普教育公司的发起人之一,在公司成立之日起未满三年即将其所持有的公司法人股转让给案外人成都托普教育公司,其转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转让行为没有生效。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于2005年5月12日,作出裁定:驳回案外人成都托普教育提出的已受让华普软件持有的四川托普教公司2000万股股权的异议。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前述被冻结的股份,2006年7月28日,第一次拍卖因无人人竞买而流标,该次拍卖的保留价为4827万元。2006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光华支行书面申请以该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与债权等额的股份抵债。广安中院随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华普软件所持有的四川教育公司1612万股份给申请执行人农行光华支行所有;拍卖所得价款38905620元,用以抵偿被执行人农行光华支行的债务本金3000万元,利息8129610元,及申请执行农业光华支行垫支的诉讼费67881.5元;以及被执行人华普软件应该承担的执行费411128.5元,评估费237000元,拍卖合理费用60000元;解除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四川教育公司1612万股股份的冻结。

      详情请见2004年7月13日、11月20日、2005年8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18、日东电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诉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托普软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02年11月,成都市中院受理了日东电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就与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本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日东电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要求判令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本公司支付货款223.6万元;赔偿迟延付款利息149932.44元;赔偿因诉讼发生的差旅费、误工费及承担诉讼费。此案已于二00三年九月十三日判决如下:(1)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本公司向日东电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支付223.6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02年11月13日起至付清时止,以22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期流动资金贷款逾期利息计算);(2)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日东电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要求赔偿差旅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共计45460元由本公司和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四川省高院将该案指定给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06年11月14日,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广法执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托普软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犀浦镇的六条手机、PDA生产线、两条笔记本电脑生产线、两套自动化立体仓库,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人民币166611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日东电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所有。

      19、辽宁科技大学诉托普软件控股子公司托普东北软件园(鞍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东北软件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02年被告托普东北软件园在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登记成立,创立鞍山高新区托普软件东北基地,征地200亩作为科研生产用地。并在园区开始建相应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同年合作成立鞍山科技大学托普软件学院(以下简称软件学院)。在软件学院办学期间,被告因无力支付其前期建设施工中拖欠多家工程款、装饰工程费、配套设施费、勘察设计费等前期费用,向软件学提出为其代付上述款项的请求,软件学院同意为其代付工程款、装饰工程费、配套设施费、勘察设计费、水电费等费用,并与被告及债权人达成三方协议,约定由软件学院代付上述款项。在2005年9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实际代付上述款项合计431.2306万元。软件学院向被告发出偿还通知,但被告不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托普东北软件园偿还代付款431.230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案件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托普东北软件园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辽宁科技大学工程款431.2306万元。案件受理费37573.00元由托普东北软件园承担。

      20、辽宁科技大学信息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技术学院)诉托普东北软件园(鞍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02年被告托普东北软件园在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登记成立,创立鞍山高新区托普软件东北基地,征地200亩作为科研生产用地。并在园区开始建相应建筑物及附属设施。2004年原被告与建筑施工企业三方签订一份《1#、2#、3#楼及附属建筑合同》,联合修建教学设施。该合同约定,建设资金由建筑施工修企业投入,分7年取得建设回报,教学设施建成后产权归被告,被告授权原告代行被告在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议务,建筑施工企业的回报资金由原告支付,被告认可原告所支付的资金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1#、2#、3#楼及附属建筑修建期间,围绕本项目,原被告又与热力设计院、热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等单位签订了供热、供水管线待设施施工协议,被告授权原告代行被告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义务。上述合同与协议履行期间,原告依约定为被告代付上述款项合计741.0604万元。但被告拒绝偿还前述款项,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支付代垫工程款及其它代垫费用741.0604万元。

      案件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托普东北软件园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辽宁科技大学信息技术学院工程款741.0604万元。案件受理费47063.00元由托普东北软件园承担。

      21、托普软件控股子公司托普东北软件园(鞍山)有公司(以下简称托普东北软件园)诉辽宁科技大学和辽宁科技大学信息技术学院(以下简称信息学院)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02年9月30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一份内部租赁协议,约定第一被告租用原告的土地、房产及其它设施作为其教学场地和设施使用。租金按5元/平/月,共计14252.38平方米,租金为783880.90元。2003年9月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又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约定第一被告租用包括上份协议租赁物在内的整个托普东北软件园内所有的房屋及场地,作为其设立的托普软件学院和第二被告教学、生活使用。租金为5元/平/月,租金合计748925元。2004年2月1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终止合同,明确终止2003年9月1日签订的租房合同。时至今日,二被告不仅仍违约占用原告上述房产及土地不肯退还。而且,从2002年9月30日签订协议至今,未支付任何租金,总计拖欠租金20102480.70元。考虑到原告目前的经济状况,无力交纳全额诉讼费,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租金1500万元(其中第一被告单独承担1532805.90元,二被告连带承担13467194.10元)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非法侵占和使用的原告土地及房产,搬出并恢复房屋原状。

      案件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如下裁定:驳回原告托普东北软园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托普东北软件园负担。

      22、鞍山科技大学诉托普东北软件园(鞍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02年9月30日,鞍山科技大学租用托普东北软件园(鞍山)有限公司部分房屋用于教育教学,在租用期间,因托普东北软件园(鞍山)有限公司无力支付园区前期建设施工中拖欠的工程款和发生的水、电费等相关费用,鞍山科技大学和托普东北软件园(鞍山)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鞍山科技大学先代垫上述款项,然后由托普东北软件园(鞍山)有限公司偿还。鞍山科技大学共计代付了1,019.1465万元,托普东北软件园(鞍山)有限公司一直拖欠不付,鞍山科技大学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10月12日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7年1月30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鞍民三初字第三117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判决如下:被告托普东北软件园(鞍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科技大学欠款10,191,465.10元。案件受理费60967元,保全费51477元,合计112444元由被告托普东北软件园(鞍山)有限公司负担。因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托普东北软件园(鞍山)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公司其他诉讼事项及其执行情况详见本公司2006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的2005年年度报告中28页至第39页。上述涉诉事项对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详见七、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注十、或有事项。

      关于公司涉诉案件执行指定管辖的说明:

      1、2004年12月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指定执行通知书》,指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托普集团关联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由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2005年3月1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指定执行通知书》,将其受理的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申请执行的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托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指定由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3、2005年4月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统一执行被执行人为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件的通知》,通知如下:

      1)以被执行人为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西部软件园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华普软件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托为集团关联公司的执行案件,由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受理上述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按照本通知要求,将案件移送广安中级人民法院。请各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所辖基层法院按本通知内容办理。

      

      §8 监事会报告

      √ 适用 □ 不适用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审计意见: 无法表示意见

      审 计 报 告

      天健华证中洲审(2007)GF字第020041号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软件公司)会计报表,包括2006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06年度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2006年度的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会计报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是托普软件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会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会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1、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1)如会计报表附注八之1所述,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托普软件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余额142,770.51万元。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托普软件公司已预计担保损失100,117.37万元,2006年度因担保解除减少预计负债1,601.35万元,2006年12月31日预计负债余额98,516.02万元。由于未能获得被担保方偿债能力和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担保责任是否已经解除的证据,我们无法对托普软件公司预计的担保损失之合理性作出专业判断。

      (2)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托普软件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76,310.85万元,其中应收四川华普软件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公司款项余额35,589.06万元;其他应付款余额10,488.11万元,其中应付北京迈托普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款项余额4,666.41万元。由于托普软件公司未能提供相关债务人和债权人最新的联系地址,我们无法实施函证以及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托普软件公司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余额56,546.82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1,232.13万元,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余额16,656.27万元。受条件所限,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托普软件公司上述已提取的坏账准备和减值准备之合理性作出专业判断。

      2、持续经营

      如后附的会计报表所示,托普软件公司2006年度亏损23,893.32万元,已经连续4个会计年度巨额亏损;托普软件公司2006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139,950.9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58%,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此外,托普软件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基本处于停止状态,主要经营性资产已被拍卖,持有的主要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或查封,存在大量逾期未偿还债务和已经法院判决。

      须承担连带偿债责任的对外担保,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货币资金严重短缺,且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托普软件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至本报告日,托普软件公司亦未能就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措施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对托普软件公司编制2006年度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之合理性作出专业判断。

      三、审计意见

      由于上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我们无法对托普软件公司上述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涂振连

      天健华证中洲(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陈建平

      中国 北京 2007年4月19日

      资 产 负 债 表

      编制单位: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31日       单位:元

      

      公司负责人:夏育新                   财务负责人:陶明海

      利 润 表

      编制单位: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31日     单位:元

      

      公司负责人:夏育新                   财务负责人:陶明海

      利 润 分 配 表

      编制单位: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31日        单位:元

      

      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负责人:夏育新                   财务负责人:陶明海

      现 金 流 量 表

      编制单位: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           单位:元

      

      公司负责人:夏育新                   财务负责人:陶明海

      附注:

      编制单位: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        单位:元

      

      公司负责人:夏育新                   财务负责人:陶明海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编制单位: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                  单位:元

      

      公司负责人:夏育新                   财务负责人:陶明海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编制单位: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                 单位:元

      

      公司负责人:夏育新                   财务负责人:陶明海

      会计报表附注

      二OO六年度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原名为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原长征机床厂,于1987年3月28日经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自府函(1987)7号文批准实行股份制试点,1992年11月更名为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3001801086。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审字(1995)59号文批准,本公司股票于1995年11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0)36号文批准,本公司于2000年5月15日增发了3,38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增发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21,924,313.20元。经200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公司2001年12月31日总股本121,924,3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9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后,注册资本由121,924,313.20元增加至231,656,194.00元。

      1998年1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8)8号文批准,本公司原由自贡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的国家股42,624,313股自1998年起由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持有;1998年5月31日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将本公司名称变更为“四川托普长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4月本公司再次变更名称,由“四川托普长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托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9月25日经股东会决议批准公司名称由“四川托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103001801086,法定代表人为夏育新。本公司目前住所为:自贡市贡井区建设路284号。

      本公司属软件行业,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硬件、网络产品、通讯产品、应用电子技术产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金属加工机械的开发、研制、销售,工程安装服务和进出口业务;物资供销;汽车运输、修理,科技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

      由于本公司2003年、2004、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本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06年5月10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的有关规定,若2006年公司继续亏损,本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报告期内,本公司经营业务基本处于停止状况。

      除特别说明外,本附注采用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报表编制

      1. 会计制度

      本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2. 会计年度

      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3.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4. 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除附注中特别注明外,资产于取得时按实际成本入账;如果资产发生减值,则按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5. 外币业务核算方法

      本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按业务发生当天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外汇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记账,月度终了,按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月末外汇汇率中间价进行调整。由此产生的汇兑损益,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筹建期间发生的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开始生产经营的第一个月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处理。

      6. 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本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所确定的现金等价物,是指本公司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受到限制的银行存款,不作为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7. 应收款项坏账损失核算方法

      (1)坏账的计提范围:a. 应收账款;b. 其他应收款。

      (2)坏账的确认标准:a.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的;b.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c. 涉及诉讼的应收款项,如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判定(或裁定)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且无望恢复执行的;d.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停产,损失巨大,在三年内以其财产(包括保险款等)确实无法清偿应收款项的。

      (3)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本公司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采用个别认定法与账龄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列作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原则上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如下:

      

      但对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采用个别认定法加大计提比例直至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8. 存货核算方法

      (1)存货的分类:存货分为物资采购、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发出商品、库存商品等。

      (2)存货取得和发出的计价方法:存货在取得时,均以实际成本计价,库存商品的销售成本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

      (3)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在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

      (4)期末存货计价原则及存货跌价准备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价;期末,在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的基础上,对于存货因被淘汰、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导致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部分,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可变现净值按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后确定。

      9. 长期投资核算方法

      (1)长期债权投资

      以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各项附加费用以及自发行日到债券购买日的应计利息后的余额记账。债券溢价或折价于债券存续期内采用直线法摊销。

      (2)长期股权投资

      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价及收益确认方法: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确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成本。本公司对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虽占20%或20%以上但不具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②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方法和期限: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采用直线法按合同规定的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股权投资差额采用直线法按10年摊销。

      (3)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本公司期末对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形,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长期投资,按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是指该长期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投资的持有和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投资的出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10. 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

      (1)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本公司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按其实际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其中: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运输费、及其他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固定资产的分类和折旧方法: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按照国家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等情况外,本公司对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为平均年限法。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预计残值率和年折旧率如下表:

      

      (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本公司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评价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该单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11. 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方法

      (1)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无形资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量。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入账价值作为实际成本;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工资及其他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和期限: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按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和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三者中最短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合同、法律均未规定年限的,按10年摊销。

      (3)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本公司期末对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无形资产,按其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a、已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使其为本公司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b、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c、其他足以证明实际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12. 预计负债确认和计量方法

      本公司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当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预计负债的计量方法:预计负债的金额为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按如下方法确定:

      (1)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2)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

      13. 收入确认方法

      本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物业出租收入等,收入确认原则如下:

      (1)销售商品:在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本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与所有权有关的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公司,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2)提供劳务: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实现。

      (3)物业出租:按与承租方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中所规定的承租方付租日期和金额,确认房屋出租收入的实现。

      14.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

      15.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公司无需披露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