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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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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46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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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46版:信息披露
    淄博捷续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向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未办理指定交易余股股东 支付合并对价的通知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二次通知
    关于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参与广发证券基金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开办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裁定公告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等)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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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等)
    2007年04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673         股票简称:阳之光         编号:临2007-012号

      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出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45元。

      ●股权登记日:2007年4月26日

      ●除息日:2007年4月27日

      ●红利发放日:2007年5月9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

      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7年3月8日召开的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红派息方案

      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06年末总股本126,733,393.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6,336,669.68元,剩余利润56,902,196.48元结转下一年度;公司本年度不送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发放年度:2006年度

      1、发放范围:截止2007年4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2、每股分配税前红利金额为0.05元。

      3、对于个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机构投资者、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所得税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7年4月26日

      2、除息日:2007年4月2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7年5月9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07年4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已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全面指定交易股东的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1、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人:陈铁生 张旭

      3、联系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村第五工业区

      4、联系电话:(0769)85370225         传真:(0769)8537023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阳之光         编号:临2007-13号

      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5年7月12日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协议》,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项目的保荐机构。

      本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友好协商,双方终止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关系,并于2007年4月20日签订了《终止保荐协议》。

      同时,本公司与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4月20日签订了《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协议》由其承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并明确隋英鹏先生为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持续督导职责。

      特此公告。

      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