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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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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
    2007年04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朱保国董事长,副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曹平伟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钟山先生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表(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单位: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就华夏证券擅自冻结本公司60万张02国债(03),致使本公司无法正常交易事宜,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本公司胜诉。华夏证券应于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返还60万张02国债(03),如无法返还则按判决履行日上述国债当天市值计算的等值人民币赔偿给本公司。同时,华夏证券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赔偿自2003年4月19日起至判决履行日期间已经派发的上述国债年度利息。

      2005年3月31日,本公司已收到华夏证券划转的证券类资产及其分红合计3,492.44万元。

      2005年11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中法执字第38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华夏证券所持有的美达股份法人股1000万股作价RMB1,658.19万元交付本公司抵偿债务,解除对该法人股的司法查封并将其过户到本公司名下。在中级法院执行股权过户的过程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明传,明传要求对涉及华夏证券及其所属机构的民商事案件正在执行的暂缓执行。因此该部分法人股尚未执行完毕。

      本期本公司将托管于华夏证券的扬子石化股票全部卖出,由于本公司与华夏证券存在诉讼关系,存放于该账户内的保证金207.02万元无法支取。

      (2) 就银河证券深茂营业部拒不履行本公司与其签订的《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合同义务事宜,本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银河证券深茂营业部及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解除本公司与其签订的《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判令银河证券深茂营业部返还保证金4,673.40万元及利息,返还21国债(3)686,860张、21国债(10)997,290张、扬子石化股票256,700股,判令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判令银河证券深茂营业部及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3月29日受理该案件。

      经本公司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3月22日冻结本公司在银河证券深茂营业部账户内全部金融资产。

      本期本公司将托管于银河证券的扬子石化股票全部卖出,形成保证金352.57万元,但无法办理支取手续。截至2007年3月31日止,已将存放于银河证券的保证金余额4,672.15万元用于投资丽珠集团股权。

      2006年9月18日,银河证券向本公司发出中银证函[2006]17号“关于银河证券重组及相关业务处理的说明”的文件,文件称,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承诺将所持有的20亿股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份收益权转让予银河证券,作为银河证券处理债务的主要资金来源;银河证券重组期间将对相关业务进行处理,处理方案包括:方案一、收益权转让,即由银河证券向客户转让部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份收益权,作为对价,客户同意不再要求银河证券返还委托资产或资金;方案二、延期清偿,即由银河证券承诺于2009年12月31日后将业务本金余额全额返还给客户。本公司正与银河证券就该事项进行进一步洽谈。

      (3) 就天同证券吉祥中路营业部拒不履行本公司与其签订的《国债买卖委托协议书》合同义务事宜,本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天同证券吉祥中路营业部及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解除本公司与其签订的《国债买卖委托协议书》,判令天同证券吉祥中路营业部返还保证金142,963,026.60元及利息,判令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判令天同证券吉祥中路营业部及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3月29日受理该案件。

      经本公司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3月23日冻结本公司在天同证券吉祥中路营业部账户内全部金融资产。

      2006年4月,中国证监会向天同证券下达了证监罚字[200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撤消其证券业务许可资格并责令其关闭。目前经国务院审批,天同证券所属营业部及其投行由齐鲁证券公司托管,其他部分有效资产将委托一家管理公司管理,同时对天同证券进行全面清算。有鉴于此,基于谨慎性原则,2007年1月19日经本公司三届六次董事会决议,对存放于天同证券的国债保证金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2,811.41万元,记入2006年度损益。

      本公司将就上述国债资产继续向天同证券诉讼并积极参与天同证券清算,尽可能减少实际损失。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由于本公司经营业绩增长及投资收益增长,使得2007年一季度公司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长169.62%;由于本年一季度业绩大幅增长,预测至下一报告期末累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50%以上。

      3.5 本次季报资产负债表中的2007年期初股东权益与“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中的2007年期初股东权益存在差异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保国

      2007年4月23日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三届六次董事会会议于2007年4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七人,实际参加董事 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2007年一季度报告》

      二、《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同意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的精神,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会计政策,作出恰当的会计估计。

      特此决议。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