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股改进展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公司在近一周内不能披露股改方案,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目前,本公司提出股改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数尚未达到《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三分之二的界限。
一、目前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股改动议情况
目前,书面同意股改的非流通股股东有35家,其持股总数占非流通股股份总数比例为39.86%,尚未达到《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三分之二的界限。
目前,本公司未能进行股改的主要原因是:书面同意股改的非流通股股东尚未达到《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三分之二的界限。
目前,尚未书面同意股改的非流通股股东有43家,其未明确同意股改的主要原因是:
1、一些股东认为刘贵亭案件没有结案,这种状况不宜开展股改;
2、一些股东认为公司目前的状况以重组的方式开展股改更为合适;
3、公司无法与12家非流通股股东取得联系。
二、公司股改保荐机构情况
目前,本公司已经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改保荐合同,保荐机构将协助制定本公司股改方案并出具保荐意见书。
三、保密及董事责任
本公司全体董事确认并已明确告知相关当事人,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七条等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7.3、7.4条等的规定及时披露股改相关事项。
本公司全体董事确认已知《刑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内幕交易等的罚则。
特此公告。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705 证券简称:S*ST北亚 编号:临2007-023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暂停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1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亏及股票暂停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又于2007年3月6日、4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由于公司2004年、2005年已连续两年亏损,若经审计公司2006年继续亏损,则公司将连续三年亏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公司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705 证券简称:S*ST北亚 编号:临2007-024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北亚集团所属黑龙江省北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亚房地产公司”或“被申请人”)收到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旅”或“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和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判决公司向北京首旅支付75738万元,现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仲裁申请人诉称:2006年3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哈尔滨华风国贸中心酒店(暂定名)之转让协议》(下称“协议”),申请人购买了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哈尔滨华风国际商城项目内E座酒店房产,交易价格为8亿元人民币。申请人同时诉称已向被申请人支付购买E座酒店房产定金1.5亿元人民币、预付款4.5亿元人民币。
2006年11月20日,仲裁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请求包括:
1、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酒店转让协议》;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已付的购房预付款4.5亿元人民币;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双倍返还申请人已支付的定金1.5亿元人民币,共计3亿元人民币;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暂定为500万元;该费用可能会随案件的进行而增加);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所支出的案件仲裁受理费、案件仲裁处理费等费用;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所支出的财产保全执行费等费用。
2007年4月10日,北京仲裁委就上述案件裁决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06年3月签订的《关于哈尔滨华风国贸中心酒店(暂定名)之转让协议》;
(二)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预付款4.5亿元;
(三)被申请人双倍返还申请人定金3亿元;
(四)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律师费50万元;
(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费3775420元;
(六)本案仲裁费310755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因仲裁费已经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应直接给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3107550元。
以上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共计757382970元,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给付完毕。逾期按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办理。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其他事项
上述协议为公司前董事长、被申请人副董事长刘贵亭于2006年3月与北京首旅签署,协议原件未找到。截止目前,公司没有发现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备查文件目录
1、《仲裁申请书》
2、《哈尔滨华风国贸中心酒店(暂定名)之转让协议》复印件
3、《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