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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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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
    2007年04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陈森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建秋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周亚梅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表(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单位: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1、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原非流通股股东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森洁、陈月明、杭州易安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吴峰、吴国明一致承诺,其持有的浙江阳光股份自股改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四十八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上述自然人非流通股股东同时担任浙江阳光高管的,仍应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2、鉴于上虞市沥东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已被注销企业法人资格,其所持有的的浙江阳光股份实际属于上虞市沥海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所有,暂未办理过户手续,为不影响股改进程,杭州易安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代其支付306,753股对价股份,上虞市沥海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所拥有的股份在法定承诺期满后获得流通权;

      3、对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陈森洁及其关联股东世纪阳光、杭州易安、浙江桢利共同承诺,在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提议并赞同公司以现金方式或送股方式或现金加送股结合方式进行分配,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50%;

      4、世纪阳光承诺,愿意根据对价方案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给予1.88元现金,总计7,520,000.00元。

      上述承诺中,承诺(2)杭州易安投资有限公司代付的对价股份已于2005年11月9日支付,承诺(4) 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05年11月14日支付完毕,承诺(3)已于2006年6月12日履行完毕,承诺(1)正在履行中,报告期内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事项。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3.5 本次季报资产负债表中的2007年期初股东权益与“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中的2007年期初股东权益存在差异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森洁

      200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