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煤业2004年底发放的一笔6.4亿元短期委托贷款的回收,如今正处于最高人民法院调解之中。兖州煤业今天公布的2006年年报中附带的重大事项,折射出回收这笔巨额委托贷款的重重变数。
2004年12月13日,兖州煤业通过中国银行济宁分行向山东信佳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6.4亿元委托贷款。贷款发放之前,几方商定由联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贷款发放后,联大集团却没有提供担保。于是,兖州煤业随即申请山东省高院冻结联大集团所持华夏银行的2.89亿股股份。因山东信佳未能按期偿还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山东银星拍卖有限公司受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之托,于2005年9月6日拍卖了联大集团所持华夏银行2.89亿股股权,拍卖价款用以偿还兖州煤业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拍卖成交价格为每股3.5元,成交总价款合计10.115亿元。
按照正常程序发展下去,兖州煤业应该早已回收了委托贷款。但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声明的对联大集团所持华夏银行股权争议,令事件陡然生变:先是山东省高院将联大集团所持华夏银行股权中的2.4亿股判给了润华集团,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12月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国资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分别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商请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兖州煤业的主张,明确优先执行委托贷款案,以联大集团所持华夏银行股权的拍卖款项偿还兖州煤业债务;如果联大集团向润华集团转让所持华夏银行股权,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未经资产评估核准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批准,不应将联大集团所持华夏银行股权执行到润华集团名下,防止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兖州煤业表示,鉴于两个案件的标的物有重合,而兖州煤业查封华夏银行股权在先,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对两个案件进行调解,山东省人民政府正在协调相关各方协商解决争议,以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权益,维护相关各方利益,目前尚未有明确结果。由于华夏银行股权价值有较大幅度增长,公司相信通过处置华夏银行股权的方式能够收回债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