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07年04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熊克力:
因你在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对该公司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依据原《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7]10号),对你给予警告的处罚。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本处罚决定(联系人:刘凌宇,电话:010-88061553)。逾期,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