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上市法规障碍扫清(上接封一)
2007年04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指期货上市法规障碍扫清
(上接封一)
《中间介绍业务办法》明确,证券公司主要职能是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并提供相关服务,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经手客户保证金。期货公司负责股指期货代理交易及对客户进行风险控制。客户资金纳入统一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体系。
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制度打通了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的业务联系,可发挥证券公司在客户资源和经营网点方面优势。同时,有利于发挥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经验,实现期货现货市场间的有机结合和优势互补,隔离风险,有关人士表示。
《风险监管指标办法》立足于投资者利益保护,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加强风险防范为指导思想,明确了期货公司各项风险监管指标要求,以及期货公司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监管措施。
在借鉴境外期货监管制度并参考国内其他金融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监管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期货公司现状以及下一步发展需要,对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做出具体安排:一是规定期货公司各类风险监管指标标准。二是强化净资本指标报送过程的责任追究,强调信息披露及时性。三是明确各项监管措施。四是明确期货公司资本补充机制,规定期货公司可借入次级债务补充净资本。
考虑到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及证券公司期货中间介绍业务都是新业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也是监管创新,证监会将根据实施情况及时总结、适时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