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鉴于“替代利率基准”在美国商务部的裁定中居于理论基础性地位,我们还是需要对其计算过程及其依据的理论方法做一剖析。
第一,计算替代样本国名义利率平均值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勉强的。为了证明中国向出口企业提供的利率中含有补贴成分,美国商务部选取了37个国家的利率作为参照。
美国商务部选取37个样本国的根据是人均收入水平,但计算的却是这些国家的平均贷款利率。这里,存在两个基本的错误。第一,假定利率水平与人均收入水平之间存在密切相关关系是一个典型的“伪命题”;第二,从基本面上说,各国利率水平都受到本国经济结构、经济总量和经济增长速度的制约。从金融层面上看,各国利率水平决定于各国内部的资金供求关系。
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是:无论从经济的基本面分析还是从资金的供求关系分析,各国之间的差异均是相当大的。所以,由上述因素所决定的各国利率水平,彼此存在差异则是很自然的事。在这种情况下,不加分析地将若干国家利率水平简单算术平均,认定其为“基准”,并用以评判其他国家利率水平的合理性,显然是有违常识的。
众所周知,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在发达国家中,英国的利率水平始终高高在上,较之美国约有1~2个百分点之差,但日本的利率则长期保持在零水平上。面对这种状况,美国商务部的专家们却并不去计算这几个国家的平均利率,也不去责难日本的利率水平为何过低以及日本政府向本国企业提供了利率补贴。在这里,我们又一次看到了美方的“双重标准”。
为了揭示所谓“平均利率”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不合理性,我们不妨分析一下美方选择的样本国家利率水平之间的差异。这一差异可以用各国利率标准差来加以刻画。从名义贷款利率本身来看,2000年以来,37个国家利率的标准差均高于5个百分点,最高时达到2003年的7.77个百分点。以样本国中的巴拉圭和泰国为例,2005年巴拉圭的名义贷款利率为29.91%,而同年泰国的名义贷款利率仅为5.79%。这表明,中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状况差距较大,从而也决定了它们之间的名义利率水平差异也是较大的。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各国名义利率的算术平均值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第二,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的分野。美方援用所谓样本国平均利率,在于不了解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的差别。在金融理论和各国宏观经济运行的实践中,名义利率水平都是信息量很小的金融变量。有意义的是扣除了通货膨胀率之后的真实利率水平。这是因为,受到物价水平和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国别之间的名义利率水平并不能反映出该国实体经济运行所承担的真实成本。只有扣除了通货膨胀因素的实际贷款利率,才能更为准确地反映出一国实体经济运行的真实借贷成本,从而为不同国家之间的借贷成本的比较提供可靠基础。
我们根据计算的平均实际利率结果发现,根据实际值来衡量,各类国家组之间的利率水平差异显然缩小了。
资料显示,样本国之间的实际利率差异同样很大。例如,2005年巴拉圭的实际贷款利率就达到了23.11%,而同年出现负利率的只有斯里兰卡,其实际利率为-4.64%。就中国而言,自1997年以后,由于宏观经济平衡态势是储蓄大于投资,中国的通货膨胀率一直保持在平均2%左右,大大低于样本国的平均通货膨胀率,甚至在大部分时间都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无疑,这是中国的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都能大幅度低于样本国平均水平的重要原因。
第三,将中国与美国的情况进行比较是很有意思的。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的大部分时间,中国的实际贷款利率均高于美国的实际贷款利率。其中,2005年,中国的实际贷款利率为3.76%,美国同期的实际贷款利率仅为2.8%。这表明,中国企业进行借贷所支付的实际成本明显高于美国。这种状况进一步说明:认定中国以低息贷款补贴出口企业的说法缺乏合理性。
(李扬 殷剑峰 曾刚 胡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