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前对中国农业银行增城支行、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民事诉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原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第一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增城支行
第二被告: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
2、起因:
2004年9月,中国农业银行增城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增城支行”)、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集团”)与公司三方签订《封闭贷款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公司于2004年11月,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签定《中国农业银行的防弹运钞车购销合同(合同编号:ABC-HW041007-D)》(以下简称“购销合同” )。
根据“监管协议”规定,宝龙集团向农行增城市支行借款限额为1650万元(人民币,下同),宝龙集团此项借款仅用于购买“购销合同”中防弹运钞车底盘及零部件供应给公司。
宝龙集团已向农行增城支行实施借款,并已由宝龙集团签收。公司未收到宝龙集团提供的汽车零部件。
农行增城支行在2006年7月17日,未经公司办理任何财务手续,从公司
帐户内划走中国农业银行应支付给公司的货款7,759,600元。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民事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已向增城人民法院对农行增城支行(第一被告)、宝龙集团(第二被告)提出民事诉讼,并已在增城市人民法院立案。
二、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007)增法民二初字第1359号。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