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黑龙江省北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亚房地产公司”或“第一被告”)收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轴路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中轴路支行”或“原告”)民事起诉书壹份,涉及标的20000万元,现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4月,原告、黑龙江建国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国公司”)与第一被告三方共同签署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建国公司通过原告向第一被告提供2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期限12个月。同时,原告与第一被告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第一被告将华风国际商城项目的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华风国际商城项目总计建筑面积21.84万平方米的房产抵押给原告作为担保。原告于2006年4月12日向第一被告发放了2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原告认为:由于第一被告和黑龙江华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风房地产公司”或“第二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侵害了委托贷款的安全,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2亿元贷款本金;
2、请求判决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贷款利息(暂计算至2006年12月31日,利息金额为8,447,919.99元;利息最终金额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本金及利息之日止);
3、请求判决第一被告自2006年11月9日起承担因逾期归还贷款本金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06年12月31日,逾期利息金额为832,000元;逾期利息的最终金额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本金及利息之日止);
4、请求判决第一被告承担因延期支付到期利息而产生的复利(暂计算至2006年12月31日,复利金额为65,663.65元;复利最终金额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利息之日止);
5、请求判决第一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
6、请求判决原告对委托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7、请求判决第二被告对上述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及本案的诉讼费用等与第一被告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其他事项
上述委托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为公司前董事长、被申请人副董事长刘贵亭与原告签署。刘贵亭正处于检察机关的调查中,公司未找到相关文件原件。截止目前,公司没有发现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书》
2、《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
3、《最高额抵押合同》复印件
4、《房地产抵押合同》复印件
北亚房地产公司正积极与有关当事人协调上述诉讼事项,公司将对该事项进行持续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705 股票简称S*ST北亚 编号:临2007-026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子公司上海北亚瑞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瑞松”)的下属企业鹤壁北亚瑞松制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并对整体资产进行拍卖,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鹤壁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1126名下属员工申请破产,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2006年1月17日向鹤壁公司发出(2006)淇民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鹤壁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符合破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宣告鹤壁北亚瑞松制纸有限公司破产还债;
2、由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鹤壁公司整体资产经评估为3700万元,2006年7月4日以2850万元被拍卖。拍卖完成后,在对债权人进行分配时,部分债权人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到目前为止,法院还未对该事项做出最后裁定。
二、关于鹤壁公司的基本情况
鹤壁公司注册地址:淇县铁西区工业路66号;法定代表人:陈文;注册资本:人民币2380万元;经营范围:机制纸生产、销售、纸制品、纸半成品、净水剂销售。
三、本次破产拍卖对公司的影响
上海瑞松对鹤壁公司累计投入4045.4万元,截止2006年12月31日,已计提606.8万元坏账准备,公司将在本次破产清算完成后对产生的损失予以确认。
四、截止目前,公司没有发现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通知书(2006)淇民破字第1-2号;
2、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淇民破字第1-2号。
本公司将继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进行持续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