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重大关联交易
7.4.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7.4.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7.4.3 2006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内新增资金占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截止2006年末,上市公司未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的,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
□适用√不适用
7.5 委托理财
□适用√不适用
7.6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1)全体非流通股东承诺:
①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2)第二大股东金华峰联投资有限公司特别承诺:
以其所持尖峰集团非流通股份代未明确表示同意支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垫付对价股份。峰联公司为上述非流通股股东代为垫付后,被垫付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取得峰联公司的同意。
7.6.1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末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增减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7.6.2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2005年9月20日,台州市奥力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台州市新远大化工有限公司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和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1)返还土地出让金财产价值计人民币1593.08万元,(2)交付或赔偿缺少的机器设备计人民币69.65万元,(3)赔偿原告的经营损失计人民币300万元及赔偿原告多支付给海洲公司职工工资等费用损失计人民币232.59万元。以上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2195.32万元,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进行开庭审理后,原告向法院提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案件受理等费用均由原告负担,本公司没有损失。
2006 年1 月4 日,本公司收到相关文件,台州奥力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台州市新远大化工有限公司再次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以诉讼(2006)台民二初字第13 号受理了原告"股权转让侵权纠纷"的起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股权转让价款变更为壹元人民币,要求我方归还差额部分计人民币15265999 元;(2)诉讼费用由我方承担。法院于2006 年2 月22 日开庭审理, 2006 年12 月30日本公司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台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就该诉讼事宜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奥力特公司、新远大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共计86440元由原告奥力特公司、新远大公司负担。如原告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
2007 年2 月15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台州奥力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台州市新远大化工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台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股权转让和各次诉讼情况详见公司2004年度报告和2005年11月16日、2005年12月27日、2006年1月5日、2007年1月5日、2007年2月16日的临时公告,各次公告都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8 监事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法运作、公司财务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和关联交易不存在问题。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9.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
2006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自弘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蒋晓萌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秦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006年1-12月
编制单位: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自弘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蒋晓萌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秦
现金流量表
2006年1-12月
编制单位: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自弘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蒋晓萌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秦
9.3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未发生变化
9.4 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9.5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1) 本期无新增子公司。
(2) 本期无减少子公司。
9.6 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
重要提示
本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目前本公司正在评价执行新会计准则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产生的影响,在对其进行慎重考虑或参照财政部对新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讲解后,本公司在编制2007年度财务报告时可能对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以下简称“差异调节表”)时所采用相关会计政策或重要认定进行调整,从而可能导致差异调节表中列报的20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新会计准则)与2007年度财务报告中列报的相应数据之间存在差异。
会计师事务所对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的审阅意见
关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的审阅报告
浙天会审[2007]第967号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阅了后附的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尖峰股份公司)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以下简称差异调节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编制差异调节表是尖峰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阅工作的基础上对差异调节表出具审阅报告。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的规定执行审阅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阅工作,以对差异调节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有限保证。审阅主要限于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差异调节表相关会计政策和所有重要的认定、了解差异调节表中调节金额的计算过程、阅读差异调节表以考虑是否遵循指明的编制基础以及在必要时实施分析程序,审阅工作提供的保证程度低于审计。我们没有实施审计,因而不发表审计意见。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差异调节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的有关规定编制。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钟建国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毛晓东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陆春龙
报告日期:2007年4月20日
股东权益调节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自弘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蒋晓萌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秦